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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退还案件诉讼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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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1 16:03:44 打印 字号: | |


各相关当事人: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等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展立案审结生效案件诉讼费清退专项工作,对2022年6月30日前在自治区高级法院立案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不需要承担诉讼费或承担部分诉讼费,且尚未办理诉讼费退费的当事人依法进行退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联系自治区高级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事宜(具体退费案件清单详见附件,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771-5788220,逾期未办理退费的,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将案件涉及的诉讼费上缴自治区国库。上缴自治区国库后,当事人到自治区高级法院办理退费手续的,自治区高级法院另向财政部门申请退费资金保障。

二、办理诉讼费退费所需材料,相关当事人申请退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凭证(诉讼费专用票据或银行转账回单)、生效裁判文书和当事人退费收款账户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退费的,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收款基本账户信息。如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授权其中1人作为收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高级法院诉讼费退费案件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日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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