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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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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丽文  发布时间:2011-07-19 19:50:22 打印 字号: | |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B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C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因被告C公司不给付货款,B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C公司按约支付货款。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因为原告B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B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B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C公司的辩称是否能够成立?分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能够承担何种责任呢?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采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C公司正是基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驳回B公司的起诉,但是,B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能不能据此就否认B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从而驳回B公司的起诉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定义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知分公司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被告C公司以原告B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辩称依法不能成立的

    那么,B公司能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呢?

    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对于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所有涉及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作为被告,即否认分公司的被告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民事责任依然由总公司承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自己的营业场所和办事机构,有一定的财产,有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和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分公司相对与总公司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无论总公司给予分公司的授权范围有多大,分公司在法律上仍然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决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金的一部分,更重要的一点是,分公司虽然能力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分公司的上述特性,我认为,不能一概否认分公司作为被告的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的判决由总公司承担。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一律由总公司承担,其立法的意图是总公司以其雄厚的资产为”担保“,鼓励相对人更加放心的与分公司进行交易。同时,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为了减轻总公司的诉讼成本,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分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被告参加诉讼,并且可以在其授权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则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海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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