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聊天时自称赌输了二万多元,要想办法赚点钱,提出搞假币赚钱的犯意,何某某讲刚好有朋友介绍一个“杨老板”收假币,二名被告人遂商定合伙做贩卖假币生意,出资赚钱二人平均承担分享。2010年11月10日上午,二名被告人共同出资暂付价款2.9万元,在湖南省道县寿雁镇寿雁中学附近的农村,向“老二”购买了一批伪造的人民币。尔后,二名被告人按照“杨老板”确定的交易地点送货,由二被告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将购买的假人民币装运到广西灌阳县文市镇文市街上准备交货给杨老板。当日下午2时40分,“杨老板”与桂林市公安局二名便衣民警在“文市宾馆”处迎接二名被告人,“杨老板”将民警以假币购买者身份介绍给二名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随同民警进入“文市宾馆”404号房,民警即将二名被告人抓获。民警从李某某、何某某携带的化肥编织袋内缴获伪造的100元面额人民币4980张,面值49.8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鉴定,民警缴获的4980张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
【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为完成买卖假币的交易,明知买得的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运输假币罪。鉴于本案确属公安机关利用特别侦查手段查处,二名被告人均是初犯,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且运输假币犯罪案件中无被害人,涉案的假币未流入社会,相对来讲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较小。灌阳县人民法院对二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评析】
本案中,二名被告人产生犯意在先,联系假币收购者“杨老板”在后,因此,本案的发生是二名被告人所决定的,而不是受“杨老板”的教唆、引诱所为;更不是受公安民警的教唆、引诱所为。二名被告人辩称是公安机关教唆、引诱犯罪,这一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二名被告人因知悉“杨老板”收购假币的讯息而商定(预谋)买卖假币,且“杨老板”出价高,当天转手贩卖50万元假币所得的利润高达5万元,如此高额利润促使二名被告人敢于冒险作案犯罪,是引起本案发生的诱因之一。灌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