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巴马县平林村坡瓦屯一、二村民小组与平林村那德屯一、二村民小组起诉被告广西大化县圣宇矿业有限公司,称被告未经其村民小组的同意在其集体土地是上采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集体土地上采矿。被告在答辩期内以该案属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大化县行政辖区内,依法应由大化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管辖权异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有:“营业执照”、广西大化县甲乙圩乡那烟钛铁矿开采最终境界图”、“参加矿山面积丈量人员签章(花名册)”以及“采矿许可证件(副本)等4份证据加以证明。
[分歧]
本案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应如何处理?对此,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住所地在大化县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至于侵权行为地是否在巴马县境内,这个需要到实地核实,如果确实在巴马县境内,那么巴马县法院和大化县法院均有管辖权,由于原告先到巴马法院起诉,巴马法院就应该审理,那么就应该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如果经核实侵权行为地不在巴马县范围内,那么巴马法院对该案就没有管辖权,就当将该案移送大化县人民法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现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大化县范围内,所以应当直接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评析]
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如果在被告提出异议时不能确定清楚,正式开庭进行实体审理时才发现其实侵权行为地确实在大化县范围内,那么到时候按法律规定仍要移送到大化县人民法院,这样不仅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还会让当事人觉得法院办事拖拉,效率不高。因此,为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对侵权行为地确定清楚,再认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