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婚的法定程序进行分类,可分为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也就是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下面,笔者将结合审判经验,就诉讼离婚中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一些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行为都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要把握什么是重婚,重婚是婚姻重叠,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配偶的人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法定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亦构成事实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怎样构成同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必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一方以此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应当予以支持。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抱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臂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依法予以支持。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二是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而者二年分居时间应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有关规定: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缺席,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2、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14种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第(7)、(12 )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下列五种具体情形的第四条、第(8)、(9)与第一条、第(10)与第三条、第(13)与第二条、(14)与第五条内容相同。(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要特别注意与合法登记婚姻的不同之处,事实婚姻关系不能判决不准离婚。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个判断标准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由于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国家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关系,其涉及面广,特别是已经生育小孩的,夫妻一经离婚小孩受到伤害大,有的小孩因父母离婚脱离监管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因此,选择诉讼程序离婚应当慎重,法官处理这类案件中应当全面地考量,不能经率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