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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5万元借条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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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元梅  发布时间:2011-07-22 10:10: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荣梅与被告华钟于1970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二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被告华钟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1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归原告所有,而且现在1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一起分担,被告提供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份,借款目的是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另有一张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万元。

    庭审质证阶段,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5万元银行借款债务没有异议,但是对于5万元的借条有异议,认为:一、该借条来源不合法,属于伪造;二、被告应提供原件;三、对于该借条是否是2005年所写存在异议,要求做笔迹年限鉴定,同时借款用途用于工程资金周转,不应属于共同债务;四、据了解,债权人在2005年应该不具有出借5万元现金的能力。为此,原告提供证人到庭证实债权人(证人是债权人的小学同学)2005年在乡下生活,且无业。借条虽是被告的笔迹,但是伪造的。

    针对5万元的借条,被告也申请证人也即债权人到庭作证,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时表示,其本人从2004年开始至今一直以放高利贷为生,对于放给被告的这5万元本金,每年的利息是1万元,从2005年至今,被告已经给了4万元的利息,但近两年没有给利息。对于法庭要求其说明当时从谁的手中转手5万元到被告手中其拒绝回答,同时对于法庭要求其提供借条原件其也表示拒绝。

    针对债权人到庭所证实的其借给被告的5万元属于高利贷的事实,原告认为,由于该5万元属于高利贷,因而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应予以保护。同时,由于该5万元当时被告声称用于工程资金周转,但是被告拒不提供工程结算时间及工程的利润收入,因此,该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歧]

    针对这5万元借条的债务如何认定,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5万元债务由于债权人亲自到庭承认属于放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对于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债权人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4万元的利息,那么法院应当从已支付的4万元中扣除应支付的利息(按银行利率的4倍来计算)后,剩余部分抵扣部分本金,不足抵扣的部分才是尚欠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对于5万元借款,虽然债权人到庭认可是放高利贷的,国家对于高出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是由于其拒绝提供该借条的原件予以核对,故法院对于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予以认定,因而,对于该笔债务不应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目前我国对于放高利贷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其违法性,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了,对于民间借贷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国家只是对于民间借贷中高出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请求不予保护,但并没有说当事人因为要求的利息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而导致整个民间借贷行为的违法而无效。因而,对于本案不能因债权人自认其放高利贷给被告而直接定性5万元借条所涉及的债务为非法债务而不予认定。然而,虽然债权人到庭认可其放高利贷给被告,但是由于其拒绝提供原件,本院无法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就无法排除被告与债权人串通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债权人拒绝提供借条原件,原告不予认可,本案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主张的5万元借条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仅凭被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而认定该笔债务的存在。根据被告在5万元借条债务方面举证不能,法院对其主张不能一并处理。当然,仅是在本案中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一并处理,该案结束后,如果债权人向被告主张债权的,被告仍有权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原告一起承担偿还义务,到时,在能查明属于放高利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债务确切的数额,之后再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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