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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义务帮工 风险责任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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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书生  发布时间:2011-07-22 11:54: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9年9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吴某到阿刚的商店购买物品,看见身有残疾的阿刚正在修理电源拉闸开关,就主动提出帮忙修理。因是修理电源开关这类经常性的小事,阿刚当场没有予以拒绝,任从吴某爬上木梯修理拉闸开关。在修理过程中,吴某不慎触电摔倒,当即昏迷数分钟。醒来后,吴某感觉身体并无大碍就没有到医院进行检查,独自骑自行车回家了。下午3时许,吴某出现呕吐、意识障碍、赶至镇卫生院治疗无效后急送梧州市桂东人民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死亡。吴某死亡后,其家属要求阿刚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1日晚至22日凌晨,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阿刚与吴某的家属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阿刚同意在两年内分期赔偿给吴某家属死亡赔偿费72300元但不久,阿刚即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拒不履行,由此引发纠纷。

[争议]

    阿刚认为,阿刚并没有邀请吴某帮助修理电源开关,吴某的死亡,完全是他自己的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阿刚已经给予了12300元赔偿,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有两种:

    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死亡是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义务帮工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失的,被帮工人应该负者赔偿损失,即吴某死亡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全额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事故中,吴某存在相应的过错,故应减轻阿刚的赔偿责任。

[审判]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区分了双方的过错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等法律规定判决阿刚赔偿吴某家属60000元(扣除已给付的12300元)。

[评析]

    吴某主动提出帮忙阿刚刚修理电源拉闸开关,阿刚没有明确拒绝,当爬上木梯修理拉闸开关时,依照民法理论阿刚是以默认的形式准许了吴某的帮助,两人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帮工合同。在帮忙的过程中,吴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故吴某与阿刚双方之间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

    对于义务帮工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帮工受到被帮工人的明确拒绝的,被帮工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可以责令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同时,对帮工人在实施帮工活动中基于审慎义务的自伤风险责任问题,理论与实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严格限制在帮工人必须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被帮工人才能请求减轻对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刚并无明确拒绝吴某帮工的意思表示,而且通过默认的方式同意吴某帮助修理电源开关,在吴某受到损害时不具备免责条件。因此,吴某的死亡赔偿首先应由受益人阿刚承担责任。那么,吴某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减轻阿刚的赔偿责任呢?

    在义务帮工中,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选择以及安全技术运用上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助人者,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所以帮工人在帮工时也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分析本案,吴某爬上木梯到达仅两米多的高处修理拉闸开关,无论从帮工者吴某的角度还是从被帮工者阿刚的角度来说,都不能判断两人是否已注意到了谨慎的义务。风险责任的担当,很多时候还要从工作的性质上加以判断。有些工作,是一般的社会大众主体都能凭一般的技能来完成的,没有特别的技术要求;而有些工作,则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要求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从事,禁止一般社会大众操作,比如打针的护士行业、开药方的医生行业、起高楼的建筑行业等,本案的供电检修也是一样,属于需特定执业资质的行业。电力法规定,供电故障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如电工证)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所以吴某在帮工时,明知自己并无相应的资质而参与电力维修,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作为被帮工的阿刚,也应注意到维修供电故障需一定的执业资质,但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咨询吴某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仍准许吴某在没有任何绝缘设施的情况下修理电源开关,在主观上也具有过错。所以,吴某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两相比较,吴某和阿刚在此过程中的过错是相当的,但考虑到阿刚是受益人,而且在接受帮工时更应有责任尽到谨慎义务,所以法院最终以七比三的比例区分阿刚与吴某的责任,对吴某的死亡责任作出评判。按此比例,阿刚与吴某的家属在调解时达成的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数额72300元与之相差不大,遂判决阿刚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72300元履行赔偿义务。
来源:昭平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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