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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认定盗窃还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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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建军、唐玉香  发布时间:2011-07-22 17:45: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明昌、戴胤文窜至兴安县城双灵路茅台习酒店准备实施盗窃,被告人戴胤文负责在门外望风,被告人张明昌撬开卷闸门并用力扳倒一侧玻璃门进入店内,在店内盗窃时发现店内人员刘素燕,被告人张明昌威胁刘素燕不许出声,抢走刘素燕现金700余元及手机一部,抢走店内茅台酒1瓶、香烟一批。经鉴定,茅台酒、香烟共价值5420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昌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张明昌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戴胤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戴胤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昌伙同被告人戴胤文欲共同实施盗窃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明昌当场使用了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不再是盗窃,而是构成了抢劫;而被告人戴胤文负责在外望风,其行为仍然是盗窃的犯意,并没有构成抢劫罪。故被告人戴胤文应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明昌应构成抢劫罪。综上所述,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兴安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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