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特别是基层农村小额案件执难,在基层法院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经济来源匮乏,无财产可供执行。小标的执行案件大多存在于农村贫困地区,主要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及其它小额债务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经济比较困难,生活、经济来源比较匮乏,导致无法履行。
二是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民事案件当事人既然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说明双方矛盾已经发展到对立较为严重的程度。特别是需要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说明双方结怨很深,在案件审理阶段尚未清除。因此,被执行人基于抵触情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甚至很可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是软磨硬拖不愿意履行。法院现在注重的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比较慎用强制措施。因此有些当事人认为能拖、会磨、善赖,不会有什么坏处,案件拖的时间长了,啥事也会不了了之。对法院的判决认可,也答应履行,但总是推来推去不履行。
四是逃避躲藏拒不履行。有些当事人尽量躲避,现有的财产尽量隐匿转移。一听说法院要来执行,就逃避躲藏起来不见面。万一碰上面,也是满口答应立即履行,法院执行人员一走,就什么都没了。
五是以申诉、投诉为由,阻止法院执行。当事人一旦败诉后,总是千方百计找理由、借口申诉、投诉不予履行,甚至阻止法院执行。目前,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良好的自然人和个体经营户等。他们向省政府、人大、法院上访、申诉,或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也有的动辄杨言自杀,以达到延缓、甚至阻扰法院执行的目的。法院为了稳定起见,不得不一缓再缓,有的甚至不能强制执行。
分析以上几种情况存在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小标的额案件难以执行,主要不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也不是因为法院或者执行人员怠于执行,而是现有的执行措施无法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九种执行措施对于小额案件的执行,作用和效果非常有限。10.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国。11.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情况等。
首先,法律对于一些执行措施规定了太多的限制,致使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虽然含有强制措施的内容,但结果实际上就是不执行。这就导致了被执行人在欠债后不是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而是认为法院反正都不能处置其房产,即使查封了也要让其居住,从而软磨硬拖不愿履行,最终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这些执行措施大部分是以被执行人的财物为基础,而财产的线索却难以寻找,导致很多执行措施难以适用。案件到执行阶段,往往是经过一审、二审,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其间被执行人要转移、隐匿财产并不是什么难事,此时,法院再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失去了意义。
再次,出于和谐司法的理念,一些司法拘留、刑事责任慎于运用或很少运用,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作为民事制裁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过渡,司法拘留因其拘留时间短、审批程序复杂,而难以对被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而要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又因为取证、定性等存在困难,而难以实施,拒不执行的违法成本很低,而有的执行措施在农村不一定能适用等等。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社会管理创新、司法改革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在农村地区宜确立一些新的执行措施,来破解农村小额标的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