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至4月份,柳州中院对全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司法研究工作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显示,2006-2010年,柳州中院先后9次荣获全区调研和学术工作组织奖,全市两级法院获奖调研报告42篇,学术论文58篇,7篇学术论文获国家级奖励。特别是2010年,全市法院理论研究工作更是取得历史性突破,4篇论文入围全国奖励,2篇获二等奖。
市中院司法研究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为:一是实施调研“一把手”工程。要求市中院党组成员必须承担一个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各基层法院院领导至少承担一个本单位的自抓重点调研课题。定期开展的全市法院调研、学术研究年会或工作会议,院长都亲自参加并作重要指示与部署。2006-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获奖调研报告35篇,获奖论文8篇,占所有获奖研究成果的43%。二是充实调研队伍。针对近年来获奖作者的特点,注重安排学历层次高、理论功底扎实、写作能力较强的新进人员承担调研与理论研究任务。三是建立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制度。凡申报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单位(部门)须提交论证报告,由中院研究室对论证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拟定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确定。四是完善优秀研究成果奖励经费制度。对全区、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给予基本课题费;与最高法、自治区高院的奖励等次对接,增设特等奖、优秀奖以及选送高院参评鼓励奖,重奖荣获高级别、高等次的研究成果,最高奖励额度达8000元。五是建立年度通报表扬制度。每年均统计并以文件形式通报本年度全市两级法院获奖或发表的优秀研究成果。
柳州中院调研认为,当前司法研究工作管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主观认识尚不够到位。对调研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干警乃至领导干部认为调研工作是软任务,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工作,主要看审判办案,这才是法院的主要工作。二是调研机构及其人员配备不健全、职能定位与权限不明确。目前中院研究室职能定位不明确,综合性审判业务职能萎缩,高素质、高水平调研人才匮乏,主要陷于庞杂事务性工作,全市十个基层法院仅一家设立研究室,其中还有一个基层法院是两个部门共同负责。三是调研工作管理格局尚未建立。学术和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尚未健全,组织、协调工作尚未开展,而调研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缺乏强制性与权威性。四是调研与理论研究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管全市调研工作、整合调研人才与资源的运作机制以及专家评审、论证制度等较为重要的管理机制;一些较好的经验做法未形成长效机制,如培训与指导、物质经费保障、考核等方面基本上依靠调研机构人员的努力才能获得一定的政策,随意性较大;不注重干警对司法研究工作的需求与行为规律,调查显示:“平时工作时间忙,没有时间、精力”(71.72%)、“自身调研(或学术研究)能力或知识不足”(47.59%)以及“难以收集到相关资料”(32.41%),这三个方面已经成为全市法院干警在调研(或学术研究)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压力和困难,但目前全市法院均未建立相应机制解决上述困难。
柳州中院提出完善司法研究工作管理的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对调研与理论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市两级法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司法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把调研工作管理纳入法院管理的重要方面,把调研与理论研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构建高效的调研工作网络。研究室职能原则上应与自治区高院研究室的职能相一致,其承担的综合性审判业务要保持稳定,不宜分离;健全基层法院调研机构以及配齐两级法院各部门调研工作联络员,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要设立研究室,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设专职调研人员;积极构建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与指导,研究室负责具体实施,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配合的至上而下的、具有行政强制性质的调研工作网络。特别是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的“一把手”要切实履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组织发动好本单位或部门的调研工作。三是建立与完善整合研究人才与资源的运作机制。注重研究人才的选拔,积极探索研究人才库建设,定期对人才库人员进行指导、培训、考核等,推行动态管理;注意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以及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相应机构的联系,探索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研究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资源交换制度。四是建立定期培训与指导制度。确保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法院司法研究工作年会,邀请高校专家、老师或自治区高院相关领导就调研与学术论文的相关问题进行辅导;推行专家评审指导制度,聘请专家学者参与重点课题论证及研究成果评选,对课题组成员或论文作者进行有的放矢地指导。五是建立研究时间保障机制。设立调查与学术研究休假制度,在撰写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的高峰期,分配给研究人员一定的学习研究时间;调研机构人员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撰写人员搜集资料、数据等,特别是中院研究室要积极协调并帮助基层法院搜集数据和资料。六是建立与完善研究成果档案电子管理制度。建立研究成果电子档案,采取一次建档,定期入档的方式,动态反映干警调研与理论研究业绩。同时根据电子档案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考核运用机制,特别是对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单位或部门要建立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