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案例选登
本案应否裁定不予受理?
分享到:
作者:李夏 李纪玲  发布时间:2011-07-26 11:59: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7月25日,藤县法院立案庭对一起起诉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谢德裕十六年前在柳州看到没有人认领的韦金兰,出于同情将其从柳州带回藤县。尔后,因为韦金兰没有身份证,谢德裕并没有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籍手续,也没有到民政局办理过相关结婚手续就与其共同生活。现韦金兰因一起交通事故客死他乡,谢德裕以原告的身份向藤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保险公司赔偿因这起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共计12万元。谢?栽K叱疲?胛そ鹄脊餐??畹氖??昀矗?坏略7⑾治そ鹄加惺蹦茏黾椅瘢?惺庇志?袷С#?挥邪旆ǘ晕そ鹄嫉纳矸荩?胰耍?蠢??腥?嫦晗傅牧私猓??晕薹ò炖硐喙氐慕峄槭中?H欢???994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止,其与韦金兰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本人是死者韦金兰的法定继承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起诉至藤县法院。

[审理]

    藤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是原告谢德裕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而起诉人谢德裕没有提供与死者韦金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婚姻状况证明、死者韦金兰的身份、户口注销证明、及其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因此,谢德裕不能证实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对起诉人谢德裕的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39条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因此,本案原告谢德裕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藤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 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