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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该占有物受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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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珍荣  发布时间:2011-07-28 09:07:5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5日上午,被告杨刚在乐业县逻沙乡原告田维仁个体户处购买了60包水泥,付清款提货时,该个体户的装御工往货车上装了80包水泥。被告杨刚对此并不知情,急匆匆地开车返程。当被告杨刚驾车至龙南村某转弯处时,与迎面开来的农用车相撞翻下路坎,造成80包水泥全部毁损,公安交警部门最后认定被告杨刚承担次要责任,肇事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当天,原告田维仁发现装错了货,立即给被告杨刚打电话,得知车祸后,要求被告杨刚赔偿多装的20袋水泥的损失。被告杨刚认为自己并不知道多装了货,而且多装了货也是原告田维仁自己的装御工的疏忽,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为此,原告田维仁于2011年5月诉至乐业县法院,要求被告杨刚赔偿多装的20袋水泥的损失36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刚确实多占有了20袋水泥,对于这20袋水泥属于无权占有,但是这种占有其自己并不知道,属于善意占有,因此,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遂于2011年7月判决驳回原告田维仁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关于占有物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是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是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知,在致使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确定赔偿责任承担的时候,应当对责任人作区分,区分属于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同时还要区分占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占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是重大过失,是可以免去赔偿责任的。对于占有的种类的划分应当予以明确。这种划分在具体的案件中确定责任人是否承担责任具有重大意义。一般来说,占有按是否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例如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就属于无权占有。而无权占有又按照占有人的主观态度,即是否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利,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例如不知情或是基于无因管理行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明知自己无权占有却继续占有的为恶意占有。本案中,被告杨刚对于多装的20袋水泥属于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本案的关键就是区分无权占有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明知是无权占有,还继续占有下去,就构成恶意占有,一旦这个不动产或是动产毁损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占有了一个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或是动产,自己并不知道,比如本案被告杨刚这种情况,这种占有就是善意占有,万一东西毁损了,则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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