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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视野下做好群众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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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祥鹏  发布时间:2011-08-03 15:47:44 打印 字号: | |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性”特质,要求人民法官的一切司法活动都要体现“人民意志”,努力实现“人民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司法为民。具体而言,是指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的目标就是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也一定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当前,“一些干警为民意识淡薄、作风飘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警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损害了人民司法的本质,背离了社会主义司法精神。如何做好群众工作,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一、做好群众工作,要切实保障群众诉讼权利

    首先,树立司法服务理念,提高诉讼权利保护效能。司法为民,要求法官更加深入地认识自身的定位和活动的目标。正如美国著名学者庞德所说,法官职业不仅是一种谋生方式,更是在公共服务精神感召下所追求的一种职业。或如澳大利亚前首席大法官布坎南所指出的,法官不是普通公众组成的,但它却是为普通公众而存在的,为公众服务乃是法院职责所在。法院亦不仅仅是案件的裁判机构,更应当成为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法官的裁判活动,应当成为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纠纷解决这一公共产品的服务活动。强化对法官程序观念和诉讼权利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巩固。第一,要在思想意识上明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官的首要职责的氛围和倾向,使法官于潜移默化中将程序公正理念贯彻到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去。第二,要通过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审限管理、公开审判、案件流程管理、审判长和合议庭职责等一系列制度,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法官执行程序法规定、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促使法官提高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

    其次,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使当事人能够真正行使诉讼权利。 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交通状况不便利、地区经济和民众知识水平存在差异以及社会法律援助机制的薄弱等因素,导致当事人常常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法不甚了解。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供诉讼权利保障时,必须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积极妥善地行使诉讼权利。这也是司法为民宗旨的题中之义。

    第三,提高诉讼程序透明度,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所掌握的与审判有关的信息,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法院不公开审判中所获得的信息,并依赖这些信息作出决定,就有可能构成对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即所谓的“暗箱操作”。提高诉讼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当事人在所占有的与审判有关的信息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作出是否及如何行使权利的合理选择,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符合司法为民要求的。此外,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和司法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就决定了法官必须平等地对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对当事人权益构成影响的事项上各有不同,形成不公正的差别待遇。

    二、做好群众工作,要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古人云:“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意思是说,没有比深怀爱民之心更高明的观念,也没有比让人民幸福起来更仁厚的行动。这句话启示我们,法官应当时刻把群众冷暖挂在心头,以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执法办案效果的标准。

    把司法的权力与责任统一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确保民在心中,真正认同“为民”宗旨。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认真体察、了解当事人的愿望,体会当事人心中的“酸甜苦辣”,从当事人热切期盼的具体事情做起,尽心尽力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执法办案中要树立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确保办案质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期待。树立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就必须要朝着人民群众期待的方向努力。人民法院要实现案件事实弄得清、证据查得实、条文用得准,许多时候就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调查核实证据,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提升办案质量。人民法院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衡量服务群众的效果,要结合司法的职能,最主要是要看执法办案,要看办理了多少新案、清理了多少积案、避免了多少差错。

    三、做好群众工作,要大力增强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人民群众是司法工作的力量源泉。当前,司法工作正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复杂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执法办案必须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善于集中民智,切实有效提高自身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离不开法官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的提升在于要能够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不断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人民法官在工作中,要尽量简化表达方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沟通交流;要尽量放下架子、摆低姿态,用群众看得惯的方式开展审判活动;要在司法职能范围内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努力。一要加强学习。司法能力不是生之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学习意识,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认真利用学到的各种法律知识,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二要加强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司法能力提高的重要实现要素,是指遵循审判工作内在规律,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有效控制审判运行、保障审判价值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审判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有效配置各种审判资源要素,实现司法程序正义和效率、秩序价值,从根本上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从一定程度上讲,法院审判管理的水平决定了司法能力的实现程度,而司法能力的水平高低也从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法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水平。在科学的制度化管理中,每名法官的积极性才能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司法能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总之,人民法院必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感受和期待,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审视法院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只有更加紧密地联系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才能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岑溪市法院
责任编辑: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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