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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案件之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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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江涛  发布时间:2011-08-04 16:53:41 打印 字号: | |
  从事民事审判一年多来,我主要审理的是一些债权债务类的民事纠纷,离婚案件审理的不多只有十来件,但均能以调解和好或调解离婚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在统计案件时发现这个情况时,我自己也感到有点意外。这虽然不是什么大的业绩,但我觉得应好好总结一下,以期能更好的审理好今后的离婚案件。以下是我个人对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些体会。

    热心、保持公正形象和当事人信任是调解离婚案件的前提。当夫妻间发生离婚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是已不再信任对方,也为此身心疲惫。此时,他或她最需要有一个热心、能公正地、能相任的人来帮助他或她解决婚姻纠纷。我在接到离婚案件后,总是认真看完所有卷宗材料,了解各当事人基本情况、经历等,从中找出造成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及进行分析。完成“知彼”后,我会分别约见原、被告了解他们对婚姻真实的想法。在实践中,我深刻的感到热心能溶解当事人心中的冰块,能让他或她感受人与人还有温暧,也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心的距离。心的距离接近了,就要让当事人看到法官的公正,虽然公正是抽象的,但事实上当事人在与你交流的过程中,能从你的一言一行中感受到你是否公正,所以法官的态度立场、说话用词应要讲究,要树立起公正的形象,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比如有一次,我在约见一位当事人过程中,她见我挺热心挺好说的,就对我说能不能帮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给予照顾。我微笑地说如果我帮了你,就有可能也会帮另一方,我就是不公正的,你就没必要让我审理你们的离婚案了。她见我的态度是认真的、明确的,让她真的觉得我会公正处理她的事,从而对我产生信任,也因为当事人的信任我顺利的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该件离婚案。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法合情的引导是调解离婚案件的关键。离婚案件是典型的人身关系纠纷,且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一些个人隐私,有着人与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微妙的联系,所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作为法官,也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每一次约见当事人或主持调解过程中,我都会让当事人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出来,要让当事人有一种“释放感”,有时,当事人往往不是在争什么,而是想把心里话都说出来,特别是想向法官吐诉,得到法官的充分理解,让法官知道自己是有理的。比如是否离婚或和好、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等,只要内容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我都让他们充分进行协商解决。只有当他们为某一事项争议不下的时候,我才会介入,拿出有关相应处理该事项的法律规定和一些相同的案例进行释法析理,并提出合法合情的建议供他们参考。因为有了当事人信任这一前提,绝大部分情况下他们都会接受建议的,且很具有实践性,我也切身体会到。比如,有一件我审理的案件,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多了,女方在分居期间与他人同居怀孕后起诉离婚,男方知道这事后很激动,非要追究女方重婚的刑事责任不可。我在与他们交流中,发现其实他们早已没有感情,只是男方为了让女方替他偿还房贷等债务,才拖着不离婚,女方在分居期间也确实替男方偿还了部分房贷。后来,我在约见男方时,向他诠释了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向他说明重婚罪属刑事自诉案件,主动权在他手上由他选择,但让他自己想想在婚姻中自己有没有过错、如果那样做是不是符合人情、有何利弊?最后男方通过自我反省后,发觉自己也有错,原谅了女方的过错,放弃追究女方重婚的刑事责任,女方也承认自己的过错,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最终双方友好地离婚了。

    以适合相应当事人的方式方法作为调解离婚案件的补充。在具体的个案中,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性格、脾气和经历,在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后,应采用适合他们的方式方法引导调解。比如采取“背靠背”、“缓冲”冷处理、必要时让亲属或单位人员到场参加调解等方式方法作为调解离婚案件的补充,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用到,而且屡用屡成。
来源:田东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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