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自进入刑法的视野以来,使得社会喝酒驾驶的风气得到了很大的遏制,然而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摩托车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工具,又因我县具有以酒待客、以酒会友的风俗习惯,使得醉驾行为存在潜在多发的风险,如本市第一例危险驾驶罪就是由我院率先审理完结。本文结合我院已审结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初略分析醉驾行为多发的原因,最后提出一些治理醉驾行为的对策,以期对进一步防治醉驾行为的发生有所裨益。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至7月底,上思法院共审结醉酒驾车案件19件,定罪处罚19人,这些案件我院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醉驾司机认罪态度都较好,本院均酌情从轻判决,最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最低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都是实体刑,没有判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无一例上诉、抗诉。
我院已审结的醉酒驾驶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发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是酒后驾驶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凌晨、夜晚;三是人群具有鲜明特点,主要是中青年、男性;四是肇事车辆主要是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无证驾驶车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四是酒精含量在119mg/100ml-239mg/100ml区域发案比例高;五是低学历人员犯罪比例高,大多数人是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及无业人员。
二、醉驾行为的界定
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车辆的情形。驾驶人员饮酒后身体的反应同血液酒精含量有直接关系。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不同,可分为饮酒后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 、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
驾驶人员饮酒后,酒精对中枢神经起到麻醉抑制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同时,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且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事故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因此,醉酒驾车的本质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行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三、醉驾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文化因素
我国数千年传承下来的“酒文化”根深蒂固,酒能增进感情、加强联络、互相沟通,在人际关系中的润滑剂和凝聚剂作用特别突出,使得人们习惯以喝酒的多少来表达情感深浅,“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铁,喝出血。”就是对酒的公关地位的真实写照。在上思本地人“豪放”、“好客”性格中,更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公务接待、职场生意、朋友聚会往往都离不开酒,节假日和周末更是“醉驾”违法行为的高发期,酒桌上盛行玩牌猜码劝酒,不醉不归、一醉方休,仿佛不劝对方喝酒就是失礼,不喝对方的酒就是驳人面子,“酒品反映人品”,“喝倒”才是“心诚”的表现,这种拼酒逼酒陋习往往造成驾驶员前脚出酒店,后脚上车驾驶车辆,这是造成醉酒驾驶数量上升的主因。
(二)心理因素
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作怪:一是麻痹大意心理。由于喝酒容易使人进入一种兴奋的状态,这就使得许多驾驶者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影响,他们会盲目地“过于自信”, 逞“匹夫之勇”,片面地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够好,完全没有问题,可以很安全地驾驶。殊不知正是基于这种心理,往往容易出交通事故,酿成大祸;二是“侥幸”心理。有些驾驶者已经意识到自己喝多了,开车可能会出事故,但他们往往又会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自己技术过硬,只要小心驾驶、放慢速度、注意安全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就算交警查也查不到自己身上,于是就冒险一搏,可结果还是出事了;三是冒险心理。存在这种心理的驾驶者酒后大脑高度兴奋,漠视他人生命,突发奇想而不能自控,举止行动变得胆大妄为,往往喜欢醉酒后驾驶露一手,在朋友、他人面前显“威风”,让他人夸其车技高,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意识因素
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在日常的生活中,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主动不够,大多数驾驶员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根本不知道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许多人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对醉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司机侥幸心理的滋长,造成醉酒驾车的恶习难以消除。
四、治理醉驾行为的对策
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关键是要提高全社会对醉驾行为危害的认识,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醉酒驾驶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来遏制醉驾行为滋生的土壤。
(一)建立公检法对醉驾案件联动快办机制
针对上思县醉驾情况普遍性、多发性的情况,由上思县政法委牵头指导,招集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上思县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形成部门联动的整体合力,制定快速、准确处理醉酒驾驶案件的联动机制,达成共识要求负责案件办理的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案件快速办理通道,交警部门在2天时间内完成醉驾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送,检察院在1 天时间内完成审查,法院在4天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宣判和送达工作,保证用少于7天时间实现对醉驾案件的快侦、快审、快诉、快判的机制,切实提高办理“醉驾入刑”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有效打击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保障,维护了公共秩序安全、和谐。
(二)严格执勤执法,形成严管常态化。
由于醉驾司机被发现查处的几率小,导致一些司机存有侥幸心理,醉驾入刑之后,公安机关亟须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于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对醉驾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以此促使司机放弃侥幸心理,强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驾、醉驾行为,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为了从源头上进一步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上思县法院充分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宣传平台,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巡回法庭及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醉酒驾驶的危害后果,并会同新闻媒体,加大对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邀请人大代表、记者、群众参与旁听庭审过程,及时报道相关工作,以点带面,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广大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正确认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使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喝酒开车必被抓”的理念入眼、入脑、入心,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一种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