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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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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娜  发布时间:2011-08-09 08:51:0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张越林使用暴力将受害人李远明扣押在某废弃的仓库内,强行从李远明身上搜出现金3605元和1张农行储蓄卡,但卡中无存款。张越林随即逼迫李远明向卡中打入3万元。李远明在张越林的暴力胁迫下给其妹李丽珠打电话,谎称自己在外地办事急需要用钱,让其立即向自己的银行卡内打入3万元。其妹李丽珠信以为真,便向李远明的卡内汇入3万元,被张越林取走。张越林得款后将李远明释放,李远明立即报案,现张越林已归案。本案被告人张越林的行为究竟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分歧]

    1.被告张越林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越林以非法占有被害人李远明的钱财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相威胁,最后达到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

    2.被告张越林构成绑架罪,理由是:张越林将受害人李远明扣押在废弃仓库内,以暴力、胁迫相威胁,抢走其身上现金又要求其向银行卡内汇钱,不具有当场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持被害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被告张越林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绑架罪是指利用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抢劫罪与绑架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还是有着严格的区别。

    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而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具体到本案。两罪的行为手段也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绑架罪则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本案难以区分的是张越林要求李远明向卡里汇入钱财,而李远明骗其妹李丽珠往卡里汇钱的情节。从表面上看,似乎较为符合绑架罪。因为绑架罪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地点。但本案中 “汇钱入银行卡,以银行卡获取钱财”的情节,虽然被告人张越林施以暴力胁迫李远明,后李丽珠往卡里汇钱,张越林顺利领取存款之间持续一定时间并不属于同一场所、方式,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应当认定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具有当场性。

    其次,被告人张越林使用暴力相威胁,迫使李远明对其妹谎称自己在外面出事急需用钱,使被告人张越林顺利领取其妹汇入卡内的3万元钱,其并不是利用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张越林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威逼李远明指令第三人李丽珠汇付钱款,但未告知第三人李丽珠受害人被劫持的事实和处境,张越林直接向李远明勒索财物,并不是向第三人李丽珠直接勒索。有被劫持的表象,但并非以李明远为人质,向第三人李丽珠勒索财物,而是直接向李明远勒索财物,并不符合绑架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际控制受害人作为人质,进而以此为条件威逼第三人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张越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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