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谢某、何某系夫妻,育有谢一、谢二、谢三3个儿子。谢三在某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谢三与妻子黄某育有一子明明,未成年。事故发生后,用工方与黄某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约定用工方向谢三的父母、妻子、儿子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赔偿金150000元;另支付3000元作为处理安葬相关事务费用。达成协议后,用工方将150000元汇入黄某的账户。后谢某、何某就该赔偿款要求与黄某分割,协商未果。谢某、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给付两原告赔偿金86547.6元。
【争议】
在案件的审理中,合议庭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150000元赔偿款并没有区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赔偿数额,按共同共有约定份额不明作平均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先将本案争议的150000元按法定应得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比例进行区分,再综合各当事人的经济经济能力作进一步分配。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150000元赔偿款是双方协商下的一个概括性赔偿数额,分割时不宜再从中具体分出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而应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对依赖死者的程度,即因死者死亡遭受的损害度予以分割。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分析】
1、概括性死亡赔偿金的界定。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该补偿不是对受害人自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安葬费用等其他费用。概括性死亡赔偿金是致害方与死者近亲属私下协商解决,不区分各项赔偿项目,达成的一个概括性赔偿金总额。本案争议的150000元即属概括性的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包括受害人的继承人和被扶养人。本案中的谢某、何某、黄某和明明即属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3、本案争议的概括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也应当遵循赔偿的标的与损害标的相当的损害赔偿一般原理,即按照以谁受到损害谁受到弥补、谁受到的损害越大谁受到的弥补越多的原则进行分配。本案的150000元赔偿款是双方协商下的一个概括性赔偿数额,该赔偿数额与依法律规定计算的保险赔偿数额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分割该150000元赔偿款时,不宜再从中具体分出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而应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具体情况予以分配。谢三死亡后,谢某和何某虽经受着丧子之痛,但他们还有谢一、谢二两个儿子来赡养,故应酌情将150000元赔偿款中的40000元分割给谢某、何某;黄某遭受丧夫之痛,今后还承担着抚养教育儿子明明的重任,因此应酌情将赔偿款中的30000元分割给黄某;第三人明明为未成年人,其年幼丧父,受到的痛苦和影响之大,是不证自明的,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和考虑到其今后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应多加照顾,所以应酌情将赔偿款中的80000元分割给第三人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