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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有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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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1-08-12 09:20: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陈升、张静(均为化名)于2005年1月结婚,2010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2009年5月,陈升曾向梁某赊欠钢材款8000余元。到期后,梁某多次向陈升催要欠款未果。梁某于2011年1月将陈升及其前妻张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分歧] 

    对于该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债务有约定能对抗第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债务有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评析]

    对于该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本案中,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梁某赊欠钢材款8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结合本案,虽然陈升和张静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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