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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审理“新农合”报销费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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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岚   发布时间:2011-08-15 17:16:29 打印 字号: | |
  当前,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赔偿权利人的医疗费因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得到部分报销的情形,对报销的部分医疗费,是否仍应该计算在损失数额中,因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中因认识上的差异而做法不一。

    正确认识和处理该问题的前提就是要厘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筹资额度占80%,是政府直接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种做法是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既然权利人部分费用得到报销,那么就表明其损失得到了补偿,相当于没有该部分损失,赔偿义务人不应赔偿该部分医疗费用。另一种做法是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新农合是农村医疗保障,本质上属社会保障范畴,应参照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即赔偿权利人既可以基于参加了新农合获得部分医疗费报销,又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从赔偿义务人处获得赔偿。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不足取。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既不能让赔偿义务人减轻责任,又不能让赔偿权利人得到额外利益。可以借鉴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追偿权的做法,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参加新农合的赔偿权利人报销部分医疗费后取得在报销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若赔偿权利人在获得新农合报销前从赔偿义务人处得到全额赔偿(指赔偿义务人责任范围内),新农合管理机构在对赔偿权利人报销时可以相应扣减其从赔偿义务人处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赔偿权利人未报销之前,放弃对赔偿义务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新农合管理机构对其费用不予报销;新农合管理机构向赔偿权利人报销后,赔偿权利人擅自放弃对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赔偿权利人的过错致使新农合管理机构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新农合管理机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报销的医疗费;若赔偿权利人隐瞒真相骗取费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阳朔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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