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村与乙村因一块面积大约为100亩的土地的权属发生纠纷,镇政府在接到调处申请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争议地属甲村所有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乙村不服,遂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乙村村民对此极为不满,100多名群众不顾县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劝导,到市政府门口集体静坐。请问乙村村民的做法正确吗?
解析:
乙村村民的做法是不对的。信访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表达诉求并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并且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随意的上访。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信访工作坚持的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因此,公民的信访活动应先到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的工作单位反映。能在镇解决的就不要到县,能在县解决的就不要到市,能在市解决的就不要到省。如果是多人采用上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且要到有关部门指定接待场所,正确行使信访权利,不能无理取闹,扰乱社会工作秩序。违法信访会给信访人带来治安处罚等惩罚,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刑事犯罪。
本案中,乙村村民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采用信访的方式表达意愿,但应当按照逐级上访的原则,先到镇一级信访,不可以直接越级上访到市一级,并且应当推选出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有关部门指定接待场所向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不应当采取在市政府门口集体静坐的方式,因此乙村村民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的做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