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同样困扰着当今的中国社会。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职务犯罪也日益猖獗,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受贿罪就是其中发案率较高、影响非常恶劣的一种。为了有效打击受贿犯罪,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受贿罪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但是由于受贿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疏漏,在受贿罪的认定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难点,例如对“性贿赂”是否应当入刑就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导致受贿犯罪屡打不绝,司法机关处于尴尬境地,也阻碍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因此,受贿罪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鉴于此,本文对“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可行性进行粗浅的研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受贿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所谓“性贿赂”是指请托人(行贿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经济的或政治的、正当的或不正当的)而牺牲自身或他人的肉体及其色相进行性服务,从而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目的。既然法理上已经明确受贿罪的对象限定为财产性利益,明显可以看出“性贿赂”的实质属于“非财产性利益”,那么为何会产生将其入罪的法律讨论呢?
一、确立“性贿赂”罪的社会背景
从今年来的性贿赂发展情况看,我国性贿赂现状令人触目惊心,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早在2002年就有媒体报道,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1]从陈希同到成克杰到胡长清等,一个个好色贪官上演了一幕幕石榴裙下的官场丑剧,色情成为腐败的催化剂,极大的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另外,法学界人士认为,就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2]“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利质变、国有资产流失。然而我国刑法传统贿赂犯罪的规定已经无法规制“性贿赂”,使之成为法律的空当和死角。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此的立法规定迫在眉睫。
二、将“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
把“性贿赂”纳入反腐范围,愿望无疑是美好的,但具体到操作层面,比如如何监管,怎样执行?恐怕都会遇到显而易见的困难。
1.相当一部分专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贿赂双方是一种权色交易,还是彼此真的有感情存在,是认定其是否为“性贿赂”的关键点,然而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不好区分,只有双方当事人清楚,涉及到人的感情和内心,不确定因素非常大,而且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外人难以识别,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如果性贿赂入罪,必然赋予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引发更多的司法腐败。[3]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钱列阳律师代表了一部分专家的看法,认为“如何取证”也是增加“性贿赂罪”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依法定罪的原则是证据。而“性贿赂”由于性行为本身就具有发生在两个人之间、隐蔽性强的特点,以目前的立法技术、取证手段都难以收集到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证据。
3.如何量刑也成为规制“性贿赂”的难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对此曾提出说,现行《刑法》中贿赂行为的罪与非罪,量刑轻重,都依据贿赂的财物多少而定。而“性贿赂”的贿赂物是“性”,“性”是无法量化的。所以“性贿赂”的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成为问题。[4]
4.涉及人权、隐私权的“性”也阻碍了将“性贿赂”列入刑法规制范围。著名刑罚学家高铭暄认为,在传统观念中,“性贿赂”虽是权色交易,但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而男女关系只是个人品质问题,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如果强行将刑法的触角深入到道德领域中去,难免有侵犯人权、隐私权的嫌疑。[5]
三、我国目前对于规制“性贿赂”上的进步
虽然在目前将“性贿赂”明确规定入刑法还有一定的现实中和技术上的困难,但是从理论界到司法实践中对于“性贿赂”的问题在近几年还是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
从“中国反性贿赂第一人”的金卫东,到全国人大四川代表赵平等联署的《刑法》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到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禁令》中首次明确严禁“性贿赂”的提出,不难看出整个社会对于打击“性贿赂”的决心和努力。在有法可依之前,打击“性贿赂”只要有章可循,未尝不是一个既尊重了现有法律,又保证了一定打击力度的折中安排。如果有更多的部门做出像公安部消防局那样用行政手段打击权色交易的尝试,对于丰富立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会大有裨益。在立法方面,期待国家立法机关加快刑法修改进程,尽快使“性贿赂”犯罪成为刑法打击的对象,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型,进而推动国家的反腐败这一艰巨任务。
【参考文献】
[1]邵道生,《95%贪官有情妇,法律是否该管“性贿赂”》,《服务日报》,2002年10月24日
[2]王俊平、李山河,《受贿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36
[3]冯象,《性贿赂为什么不算贿赂》,《政法笔记》,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周仔荣,《关于性贿赂罪的立法思考》,《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5]朱作鑫,《性贿赂立法之我见》,《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年第6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