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保障了其合法的权益,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该如何操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对此做了如下分析,及提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如何行使。
《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代理其参与诉讼。如果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父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尽义务的一方父或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参与诉讼,请求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如果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父母双方均不尽抚养义务时,该如何解决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参与诉讼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父母已经不适合担任子女的监护人,此时的监护人应当由(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三)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确定了监护人后,才能代理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参与诉讼,请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
二、用于支付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用的财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一种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一般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例外情形:夫妻财产各自独立的情形;夫妻分居生活期间财产独立的情形。
父或母一方不抚养子女的情形中: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不抚养子女一方财产中支付;夫妻财产各自独立的情形时,则应当由其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夫妻分居生活期间财产独立的情形时,先由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自分居期间财产独立时起算,由不抚养子女一方个人财产支付。夫妻长期分居,对于没有照顾孩子的一方则应多支付一些抚养费。父母双方不抚养子女的情形: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共同财产支付;夫妻财产独立的由各自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夫妻分居的,先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的则由各自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
三、在父母双方不抚养子女的情形中,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谁来管理。
对于此问题,首先还是应当确定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确定了监护人后,则由监护人管理分配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