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以34000元的价钱与王某购买“过力坡”(地名)和“岩象坡”(地名)两个地方的火烧杉木。黄某在没有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间擅自雇请民工去砍伐火烧林木,被砍伐的林木为122.2731立方米。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森林法》保护的对象是活立木,火烧木不具有生态效益,因此采伐火烧木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滥伐林木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保护的管理制度,因此黄某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火烧木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评析]
对于本案的定性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国家林业局明文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被告人虽砍伐的杉木是火烧木,但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林木,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因此本案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