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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在民族地区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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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熙宁  发布时间:2011-08-23 10:58:29 打印 字号: | |
  引子:在我国中西部民族地区,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抽出一定的力量,组成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到点受案审理,于是,出现了“马背法庭”、“流动法庭”“巡回法庭”等多种形式的法庭,这就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就地审判制度”和“巡回审判制度”以及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延伸与发展,这些司法制度适应了我国西部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在今天仍然彰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对研究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从理论到实践上的重要依据。本文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整合人民法庭司法资源,实行巡回审理案件制度为视角,对其巡回审判实践的基本情况及成果评价进行论述,提出在现阶段,建立巡回审判法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已经成为中西部民族地区司法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巡回法庭审判制度的历史渊源及理论依据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东西部经济文化、地理环境、传统习俗、意识观念等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对东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设置有很大的影响,它决定了我国人民法庭设置形式的多样性。在我国,巡回审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这个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开始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很注意司法建设,这个时期的诉讼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就地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上诉制度、复核制度。其中,就地审判,就是初审机关的司法人员走出法庭,前往案发地点,在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当地实行公开审判。这种制度方便群众,有利于调查结案同时也便于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巡回审判,是上级司法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就地审判方式,亦称“巡回就审”。人民民主政权经常组织巡回法庭到所属地区接受群众上诉就地审理,或携带上诉案卷在发案地点就地审判。巡回审判能够尽快审结许多?讼案件和复杂案件,同时也能帮助下级司法机关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这些诉讼制度与旧衙门主观臆断、坐堂问案,“将错就错”,“官无悔判”迥然不同。

    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曾产生一个依靠群众办案的典型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方便群众、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从而正确审结了许多疑难案件。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地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司法制度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是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建设的宝贵经验。这些宝贵经验对我国现代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工作最贴近群众,最贴近生活,与人民群众的休戚相关,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是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扭带。因此,人民法庭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人民法庭这个基础工作。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司法行政化的影响,各地人民法庭的建置不断增加,几乎达到了每个行政乡镇所在地都设立一个法庭,每个法庭仅有2至3人,由于达不到合议庭法定组成人数,人民法院财权、事权等方面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人民法庭的经济条件差,保障待遇差,人员素质差,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为适应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人民法庭改革的发展方向,要求各地法院结合法庭设置、人员配备、辖区案件情况等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切实抓好人民法庭的撤并工作,要通过相对集中人民法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工作,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各地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发展目标和方案。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法官,1 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法警。在经济发达,道路交通状况较好的地区,应当有计划地撤并部分法庭,建立或者重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民法庭。

    2005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在佛山召开,会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设置应当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主要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设立,城市市区今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和条件,一是法庭设置布局合理;二是必须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法警;三是有专门的审判和办公用房,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四是过去三年平均受理案件不少于200件,但山区、草原、林区和边远地区受理案件的数量可由高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庭原则上要抗撤并,有可能导致人民群众诉讼有一些不便。为解决这部分群众的“诉讼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大巡回审理力度,采取不同方式实行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对人烟稀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虽然交通比较方便,但在农忙季节,或者巡回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坐堂问案”更好的,如赡养、人身伤害等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也可以不定期地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次会议,再一次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治方向。

    二、巡回审判在融水民族地区的实践概述

    融水苗族自治县是地处桂西北地区的一个山区县,是国定贫困县之一。1998年,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先后对原有的法庭进行合并。通过相对地集中人民法庭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加强人民法庭的规模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法庭撤并工作完成于1999年,由原来的9个法庭合并为4个,四个法庭管辖20个乡镇的案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地理环境的制约,法庭合并后又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1.法庭装备落后,司法资源不足,工作局面无法打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总面积4664平方公里,人口46万,20个乡镇,除融水镇、永乐乡、和睦镇三个山外乡镇外,其余都属于山区乡镇。交通落后,全县4镇16乡散落在桂北九万大山内外,象杆洞、良寨等乡与县城距离都在100公里以上。由于财力有限,法庭撤并后,在人力、物力方面也只能是简单的相加,法庭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化程度远远达不到要求。一方面,法庭装备落后,办案条件差,四个法庭基本上没有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仅只一辆吉普车。另一方面,法庭合并基本上是原班人马在一起合署办公,从这些原班人马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上看,年龄普遍偏大,业务水平不高,既不肯从实践中学习,又不愿从理论上提高,原有的法律知识不断退化,新的法律知识又接受不了,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司法工作。再一方面,四个基层人民法庭,管辖全县20个乡镇的民事经济案件,每个基层法庭一般管辖4至6个乡镇,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均由3至5名干警负责。据该院的司法报表反映,人民法庭年均收结案件约占全院各类案件的65%以上,人民法庭负担着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由于乡镇分散而偏远,使得各基层法庭的法官办起案来常常顾此失彼,法官们若要到某个乡办案,其他乡镇的群众来到法庭办事就会扑空,给山区群众造成了许多不便。司法资源不足且分散,加上山区交通不便,致使基层法庭工作十分被动,积案现象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很有意见。

    2.法庭的经费保障问题

    法庭辖区乡镇分散,每个乡镇离法庭数十公里,远的上百公里,交通不便,山村基本不能汽车,法庭所辖区域内的各类案件都是一些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要巡回各乡镇村屯审理这些案件,除了能通汽车的乡镇外,大都需要步行,翻山涉水,来回就得花上数日,办案成本成倍增加。近两年来,基层法庭办案支出远远超出法庭实际收取的诉讼费和实际执行费。办案成本增加,经费保障困难,导致基层法庭工作效率低下,审判质量不高,超审限现象严重。

    3.当前法院审判资源与法庭人员配置问题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法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进入的门槛提高了,当前,在一些边远、经济困难地区法院所需要的人才招不进来,已有的人才又留不住,审判人员断档的问题已十分突出。2002年,融水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后,法院退休了一大批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从2001年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融水法院部分名书记员陆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2008年已有4名辞职。在现有的审判资源当中,相当一部分有审判职称的法官由于年龄、专业知识等因素的影响,不能独立办案,已难以适应当前具体的审判工作。审判资源匮乏,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来配置法庭成员,每个法庭至少配备3名法官,1名书记员,已不现实。怎么办?为解决这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融水法院对全院的队伍建设状况以及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调查分析,结合该县的具体县情,提出组建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改革思路,从现有的审判资源和内设机构的实际出发,按照司法活动的本质和规律,用好、用活、用够现有的审判资源,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切实解决好山区群众诉讼难。并将改革设想向县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等有关方面的领导汇报,以争得广泛的共识和支持,在这个基础上最后形成改革方案呈报县委研究批复。

    三、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成果评价

    (一)基本情况

    2004年,融水法院在内设机构改革中,结合辖区的实际,对原有的4个中心人民法庭实行调整,试行巡回法庭集中审理案件,由4名审判员和2名书记员组成。采取巡回审案,定点受案,集中排期就地开庭。走出庭院,变“坐堂办案”为巡回审案。专门负责审理原4个法庭所辖乡镇的各类案件。通过相对集中人民法庭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法庭办案质量差、效率低、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当事人意见大等突出问题。

    融水苗族自治县辖区20个乡镇,人居分散、交通不便,当事人打官司不管路途远近,一律都要到基层法院立案,然后根据案由、标的额等条件分到人民法庭。这种情况与司法为民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了解决好这些实际问题,2004年,融水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建立起合作机制,在基层试行由各乡镇司法所代收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加强与乡镇党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巡回法庭、司法所、村民调解委员会三级调诉网络,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共同营造和谐轻松的社会环境。

    合作机制的具体办法是:一、由融水县人民法院委托该县司法局授权融水县各乡镇司法所代收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并由法院负责向各乡镇司法所提供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诉讼费收费标准、诉讼材料要求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立案说明材料。二、融水巡回法庭定期到各乡镇司法所收领该所代收的案件材料,在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后,作出立案受理与否的书面通知,并由司法所代为送达。三、司法所在代收案件时,应当事先尽力调解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群众坚持诉讼的,要及时立案代收,并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同时要加强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四、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依法代收案件,巡回法庭必须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立案受理,就地巡回审案。

    合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职责,充分运用调解职能,通过说理教育和劝导协商,使双方当事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促成矛盾解决,防止矛盾发展和激化。

    (二)成果评价

    巡回法庭从辖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巡回到点,集中受理,就地开庭,及时结案的工作方式,把充满神秘色彩的司法殿堂搬到乡村农舍,回到寻常百姓中去,使人民司法更贴近百姓生活,惠及更多百姓。

    2003年,巡回法庭总结出了一套“三重三快巡回审判方式”。“三重”即重调查、重调解、重实效,“三快”即快立案、快审理、快裁决。既宣传了国家法律法规,又化解了民间纠纷。

    三重:1、重调查,就是法官在办案中不能仅仅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简单认定案件事实,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调查权。巡回法庭辖区均为广大农村,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山区群众,受当地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农民群众打官司请律师或自己调查取证都是相当困难的,这显然不利于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庭根据实际情况,注重现场调查,力求查明每一个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案件的顺利调解或公正裁判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2、重调解,就是法官所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要坚持调解优先,要把调解原则贯彻到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每案必调,力求成功。2006年巡回法庭的调解结案率高达55.5%,创历史新高,就是重视调解的成果。巡回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不同特点,依法把案件分给最有可能促成调解的法官主办。当事人是少数民族的案件就由精通该民族语言的法官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宜由女法官审理等等。而办案法官又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性格特点,采取多种多样的调解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3、重实效,就是法官办案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保障,二者相互促进,互为统一。巡回法庭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耐心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树立了公正廉明的法律权威,取得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快:1、快立案,巡回法庭实行便捷高效的立案机制,建立和完善了巡回法庭流动立案制度及民事案件司法所代收制度。在立案审查时间、证据材料提交、诉讼费用交纳及必要诉讼解答等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最大方便,使山区群众打官司可以足不出户,当即立案。下乡流动立案,几分钟全部手续办妥是巡回法庭便民立案的真实写照。2、快审理,巡回法庭实行流动办案制度。为了让群众少跑一次腿、少误一份工、少花一分钱,法官们在广大山乡马不停蹄巡回办案,于田间地头日晒雨淋就地开庭。并注意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力度,深入现场,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天立案后,当天调结的案件数量可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天开庭的案件亦为数不少。3、快裁决,巡回法庭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工作效率上狠下功夫,要求每一个法官必须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十天内制作出裁判文书并送达当事人。要尽可能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该庭2006年度结案的审理期限平均每件不到一个月,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实现了快审快结,使当事人能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

    在办案过程中,巡回法庭坚持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采取巡回办案,定点受案,就地开庭的工作方式,方便山区群众诉讼,并在办案中坚持调解原则,既说法又说理,用公正和便民,让山区群众真切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措施的实惠,同时加强与乡镇司法所的联系与交流,对司法所的调处工作进行指导,形成了大格局调解网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地区的团结与和谐。

    四、巡回审判制度之展望

    1.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民族文化结构等诸因素,考虑法庭建设规模。选择在人口密集、经济状况好、交通相对便利的乡镇设置一个或二个人民法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按规范化标准进行管理,可以在巡回法庭分为立案、审判、执行三大块,分工负责具体工作,各司其责,遇到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时,则应相互合作,配合行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巡回法庭内部管理规章,用制度管人管事。

    2.建立法庭人才激励机制。我国中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条件艰苦,办案经费不足,法官待遇低,基础设施薄弱,工作任务繁重,这些工作都是最基层的又是最前沿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制定相应的措施,调整和提高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法官等级和职务的晋升、提拔,上级法院选任法官应优先考虑巡回法庭的人选。鼓励和吸引法律人才向基层法院流动,对于夯实这个基础尤为重要。选派业务精通、年富力强的中青年法官充实巡回法庭,特别是巡回法庭的庭长和副庭长的人选,更应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巡回法庭的充裕的司法资源和旺盛的司法能力。

    3.建立法庭专项经费保障和物资保障机制。经费保障问题,是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问题。从融水县法院巡回审判实践来看,融水辖区20个乡镇,人居分散、交通不便,巡回审案无形中增加大了巡回法庭的工作量和办案开支。如巡回法庭曾受理的一起发生在该县大浪桐理村的一起因三根竹子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请赔偿仅为49元的医疗费。办案人员作了充分准备后,驱车向着离县城六十多公里的大浪乡进发。经过二个多小时的颠簸,办案人员到达了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山村,经过细致审理,直至傍晚时分,才终于办结此案。差旅、伙食、补助等费用就得开支近200元。因此,建立人民法庭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问题无疑地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4.进一步扩大人民法庭工作的主动权。人民法庭每年审结案件约占基层法院审结各类案件总数的60%左右,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庭不能直接受理案件,不管路途远近,一律都要到基层法院立案,然后根据案由、标的额等条件分到人民法庭。这种情况与司法为民的要求不相适应。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因此,要进一步扩大放权力度,完善“两便原则”。

    五、结论

    审判工作是一种专门化、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具有自身特有的内存规律和特点。审判程序应该规范,审判场所应该庄严,司法活动应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但人民法庭工作不应脱离国情和自然条件,盲目追求“坐堂问案”。特别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要从实际出发,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我国东西部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还将长期存在。在中西部民族地区法院出现的“巡回法庭”、“马背法庭”、“流动法庭”亦绝非偶然。这些审判方式与东部地区法院那些看上去就“十分威严”审判大厅里程序严密、手段复杂的正规实施的庭审规则不可同日而语。但从另一层面上看,“巡回到点受案审理”,在我国中西部民族地区法院却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甚至可能是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惟一的方式。人民法庭作为法院工作的基层基础,通过实施这种特殊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在现阶段,建立巡回审判法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已经成为中西部民族地区司法建设的当务之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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