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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农村民事执行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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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田  发布时间:2011-08-23 11:10:36 打印 字号: | |
  笔者身处基层法院执行庭,深深体会到农村民事案件执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深知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应该发挥基层优势,强化基层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审判和执行好涉及农村农民农业的每一个案件,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努力使化解社会矛盾水平有新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方法有新改进,公正廉洁司法能力有新进步,把落实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变成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生动实践,对基层法院在涉农民事案件的执行提出更高的要求。

    笔者自2010年从审监庭调任执行庭工作一年多以来,农村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状况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被执行人层面

    (一)逃避型。许多农民在官司打输后,为逃避执行,一走了之,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案件主要涉及生活低收入人群,负有赡养或抚养、抚育义务的被执行人有的下落不明,无处查找。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流动性又强,回家时间不定,被执行人十分难找。 

    (二)不能型。可供执行的财产少,许多被执行人除房屋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农村房屋的处理十分困难。有的本身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还有的身患重病或残疾,自己都亟待社会救济,无法承担义务,导致执行不能。比如交通赔偿、工伤赔偿类案件执行标的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样巨额的赔偿费对多数被执行人来说,的确无力负担。

    (三)对抗型。被执行人往往产生强烈的失落心理,采取过激的抵制方法、手段暴力抗法,加之在方方面面农民中普遍存在的法律观念淡薄,更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耍赖型。有的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生活富裕,但其钻法律空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恶意串通他人,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法院执行难。

    二、申请执行人层面

    (一)依赖型。申请执行人没有树立新的执行理念,对法院的期望值太高,总认为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于拿到了银行的存单,法院必须保证当事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有的甚至既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不告之被执行人去向,直接找法院要案款。如果从申请执行人权益必须得到完全实现的角度来提解决“执行难”问题,那么这种意义上的“执行难”法院是很难解决的。

    (二)被动型。申请执行人取证、举证能力较差,举证的意识较弱,协助配合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的工作做得远远不够,申请执行人往往片面倚重于公力救济。

    (三)急性型。有的案件原告因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明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起诉,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必然导致民事执行难。一些申请执行人要求太高,对于一些被执行人无现款可供执行,而其资产又难以变现处理的情况下,仍一味地强调法院要为其执行现金,使得法院难以操作。即使法院依法穷尽了所有执行程序与手段,但一些申请执行人仍然不满意,对执行工作和执行承办人投诉较多。

    三、法院自身层面

    (一)执行队伍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较差,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普遍存在案多人少,执行队伍力量不足,且常年疲劳作战,容易产生厌战情绪,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又一个原因,加之执行机构装备差,配套设施不足,法院在车辆、电脑、摄影器材、警械等方面配备严重不足,这些情况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执行员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不是很透彻,难适应高规范的工作高要求,部分人员执行思路不清、执行方式方法单一、缺乏协调能力、缺少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造成所承办的执行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

    (三)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脱节,相互掣肘。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没有对当事人阐明相关判决理由,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怀疑,由此导致抗拒执行的心理;同时审判人员在审理环节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判决后的执行,该采取保全措施没有及时采取,给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以可乘之机,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甚至无法执行。

    (四)司法腐败和不公。因为个别司法工作人员腐败或行政干预等原因,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因判决不公,就引起了当事人强烈不满,必然增加执行难度。个别执行人员用“执行难”这个借口来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违法案,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使一些本应能及时执行的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五)执行成本较高。当事人一旦发生诉讼,除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参加诉讼活动外,还需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实支费、律师费等,另外还需承担本人的车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一个案件从开始诉讼到执行完毕,其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一旦案件执行效果不佳,或达不到其预期目的,一些当事人就无休止地信访上访。

    另外,政府及社会各界层面的原因,也让农村民事案件“执行难”增添了一些不确定因素。少数政府领导及一些社会人士片面理解社会稳定与执行效果的关系,往往将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被执行人上访等后果全部归罪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在宣传舆论口径上,往往偏重于对“执行难”的宣传,而“执行难”的责任又往往落脚于法院身上,忽视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宣传。前几年社会上提出的“空调白判”、“打白条”问题,虽然迎合了少数老百姓的心理,但客观上损害了法院自身的形象,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些提法确实有不恰当之处。如果从当事人权利实现比例的角度来提“执行难”,那么这种意义上的“执行难”法院是永远也不可能解决的,世界上也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彻底解决。少数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功能弱化,对法院执行工作配合不力,甚至做很多反面工作,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对执行工作对抗性较强的特点和村民委员会管理功能弱化的特点,构成了目前涉及“执行难”的两大主要特点。整个社会对被执行人社会信用能力的评价及失信后的制约机制没有能真正形成。被执行人逃债后不仅难以付出较高的经济成本,而且社会成本、道德成本的付出也往往较低。

    为此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法院的执行部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提高民事案件执行水平:

    创新执行理念,强化能动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能因循守旧、被动应付,必须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积极关注形势的发展变化,着力化解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着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执行服务,提高执行服务水平。法律宣传工作做得好,就会减少执行工作的难度。同时加大对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力度,力争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执行工作改革模式,走出一条新路子。

    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执行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管理理念,细化管理标准,增强广大干警注重执行质量,强化科学结案观念,努力形成更加科学的执行管理制度。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促进执行公开,完善民意沟通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我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新途径,推行执结案件廉政回访制度。通过廉政回访主动发现问题,强化自身监督,使办案法官案件办理的每一环节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是:一是随机抽查,重点回访。对已经办结的执行案件,走访、回访等方式,对法官所办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回访,当事人是否满意,接纳当事人提出的可行性建议。二是全面监控,严格追责。回访内容主要包括,案件承办人是否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吃请或送礼;案件执行款物、人身伤害赔偿款的收取和领取情况;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案件承办人的审判作风、公正、廉洁情况的总体评价意见等。对于廉政回访中发现的办案干警有受贿、吃请、乱收费等违纪行为时,迅速进行查证,对于查证属实的及时提交党组会研究严肃处理,使干警时刻绷紧“廉政弦”,有效杜绝了违纪事件的发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裁判结果的认同度大大提升。

    破解执行难,贵在实践,重在落实。今年以来,我县人民法院全体执行人员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强化执行案件的督办、指导、协调,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题。2011年上半年,在众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想方设法执结案件,建立分包负责、对口指导的目标责任制。主管院长、庭长每人都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责任到人,与执行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他们的信息、动态、工作进度、主要问题、基本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监督、指导和帮助支持,加强了对个案的督办、催办,主管领导定期听取执行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执行动态,针对一些疑难案件、骨头案,逐案分析,研究对策;对重大执行活动,主管院长、执行庭长亲临现场指挥,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受到了县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有效地树立了执行工作的权威。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一件件骨头案得以及时、彻底的执行,取得了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交叉执行、换人执行并举。对当事人反映干警执行不力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交叉执行或换人执行。例如,韦某与蔡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期居无定所,案件一直没有进展,造成申请人对案件承办人心存疑虑,不满情绪很大。该院执行庭据此情况及时调整了执行人员,并组成专案组,经多方查找线索,将被执行人拘留,促使其将欠款全部履行。   

    总之,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我们在前进道路上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我们一定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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