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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权属指代不明权证引发的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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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佘卫刚  发布时间:2011-08-23 15:41:0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岑溪市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城市花园”)于2007年5月26日购置岑溪市大中路西段小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所有的座落于被告屋后背的土地一宗,并办理了岑国用(2008)第更0000060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被告房屋与上述土地相邻且砌成围墙非法圈占原告购置的部份土地,经原告多次动员拆除围墙,并请市诉求中心等部门进行多次调解,而被告郭尚琨却辩称其于2004年11月25日即在怡景路购置建设用地使用权91?,土地权证齐全,且所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宗地图、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证件中标注有宅基地后面的的空地是“本户空地”,故拒绝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行为严重阻碍其工程进度,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恢复原状的土地归还原告。因双方互不相让,原告遂以上述理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砌建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围墙,停止侵害,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情况

    法院经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指挥部”购买座落在被告房屋后面的土地除通风巷外均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经市政府、建设部门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告对双方所争议的用地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而被告将其屋后属原告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三米通巷除外)用砖砌健围墙围占己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使用权,原告诉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被告郭尚琨将其砌建的座落在怡景路160号即其房屋(土地证岑国用(2007)地号第000005223号)后面长20.9米(其中纵向12.6米、横向8.3米)、宽0.12米、高1.35米不等的围墙予以拆除,并将其屋后的空地(以被告屋后墙边向南延伸)在保留通风巷3米后将圈占的土地返还给原告。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为上诉。

    评析意见

    被告虽于2007年2月11日、3月13日取得市政府、市建设局分别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证均在被告使用土地南边红线图外注写有“本户空地”字样,但二证没有载明空地长、宽及面积等数据,更未将空地划入红线圈定的被告购置的91?建设用地范围内,被告又无其他理据支持其主张,而空地又确实是在原告的土地证红线图内。所以,即即使被告二证注有“本户空地”,但实际上并非被告真实所有,而属于原告所有。

    关于被告主张其房屋后面的土地属其管理使用,因该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而非无主物,不适用先占取得归责。且被告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只限于红线图内的土地,且被告已建造了房屋,故其主张是无合法依据的。

    法官告诫

    小城镇广大购地建房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要依法进行,不仅要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更要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切记注意权属清楚、四界清晰、标注明确,要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谨防事后维权困难。
来源:岑溪市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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