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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攀越护拦踩踏薄膜雨蓬坠楼身亡,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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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璇璇  发布时间:2011-08-24 08:35: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6年7月28日,原告李润生夫妇与被告韦国强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租赁被告韦国强房屋第三层居住。2008年6月21日傍晚,原告儿子李明雨(2001年7月18日出生)及另外两名小朋友上到韦国强家楼顶玩“赛车”,在玩耍过程中,李明雨攀爬过其租住房屋的楼顶80cm高护拦跳下隔壁唐宝林(本案另一被告)新房楼顶水池旁的沙堆上,后下到唐宝林户楼顶玩耍。由于唐宝林的房屋楼顶天窗还未建成,只是用一根横木支撑,用板皮做支架,板皮之间相距30-40cm,搭盖薄膜做成采光雨蓬,李明雨在玩耍过程中踩踏该雨蓬,不幸坠下13.5米高的一楼,当场身亡。原告李润生夫妇认为,正是由于被告韦国强提供的出租房安全措施不力及被告唐宝林新房顶层天窗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才使其痛失爱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遂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

【争议焦点】

    李明雨从唐宝林楼顶摔下致死的事故责任分担问题。

【分歧】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原告没有尽到对自己未成年儿子的监护责任,放任其自由玩耍,是导致李明雨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被告韦国强的私有房屋楼顶护栏只有80cm的高度,达不到国家住房安全标准,致使原告8岁的儿子翻越过唐宝林家楼顶玩耍后踩踏雨蓬失足坠楼身亡,虽不是造成李明雨死亡的主要和直接原因,但也应相应承担15%的责任;被告唐宝林用于采光的天窗安全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其民事责任明显大于被告韦国强的责任,故应承担25%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监护人在本案中虽然也负有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被告唐宝林的房屋防范措施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唐宝林应承担40%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死者监护人即二原告应自行承担35%的责任;被告韦国强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公民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综观本案,被告唐宝林的房屋无论是在建当中或是已经建成,都应对楼顶采光天窗雨蓬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但其疏于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仅用木条、板皮作支架搭盖薄膜雨蓬,明显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导致李明雨踩踏薄膜坠落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唐宝林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死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夫妇作为监护人负有安全教育的监护义务,因监护不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此原告夫妇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韦国强的私有房屋楼顶护栏只有80cm的高度,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住房安全标准,导致李明雨轻易翻越后爬到唐宝林家楼顶采光雨蓬玩耍踩踏掉落死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原告李润生夫妇自行承担35%的民事责任,被告唐宝林的房屋楼顶采光雨蓬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40%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韦国强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求合理合法部分应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唐宝林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5528元;由被告韦国强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5267.50元。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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