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系某建筑施工队负责人。2010年6月13日,韦某与杨某所在的施工队签订了运输合同,由韦某负责承运建筑施工过程中垃圾的拉运。梁某驾驶他人的自卸货车,受韦某的聘请在该工地从事拉运垃圾工作。同年10月20日,杨某以韦某欠款为由,将工地中梁某驾驶货车扣留。梁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
【分歧】
本案梁某能否主张返还车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梁某不是车辆所有人,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梁某虽不是车辆所有人,但实际是车辆的占有人,杨某侵占了车辆,梁某可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对梁某诉请应予支持。
【评析】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梁某是实际车辆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被杨某扣留的车辆。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即为关于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所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两者在有些情形下会出现竞合,如出租物被第三人侵占,出租人作为物权所有人可以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来实现其权利,同时出租人也是间接占有人也可以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综合本案,杨某扣押车辆属无权占有,但梁某不是车辆所有人,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但杨某扣车行为已侵犯了梁某对车辆的占有利益,同时对车辆的长期扣留势必会造成价值的减损,梁某作为占有人,为维护自己使用该物的权利当然可以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车辆。因此,第一种观点将案件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是不妥当的,故笔者同意的第二种观点,本案应按占有物返还纠纷处理,梁某有权要求返还被扣留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