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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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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振军  发布时间:2011-08-30 09:18:49 打印 字号: | |
  核心提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且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没有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是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空挂户”及“两头占”不良现象的出现。

    案情简介:

    杨某、陶某是广西某县某乡一村村民,由于其祖辈都居住在该乡二村,杨某、陶某打算迁回二村安度晚年。2000年,杨某、陶某在二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后迁入二村,并且将常住户口转入二村,同时杨某、陶某在一村的承包地被该村收回。从2000年开始,杨某、陶某一直在二村生活。

    2004年至2006年,由于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当地政府陆续征收了杨某、陶某居住的二村村小组的土地,并且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二村村民委员会。2006年12月,二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决定》。该决定规定:1984年12月31日前迁入本村的居民,由于参与了本村土地的开荒及水利建设工作,可以与世居居民享受同样的土地补偿款;1985年1月1日后迁入本村的居民,由于没有参与本村的土地开荒及水利建设工作,不能分得土地补偿款。根据该决定,二村村委会没有分给杨某、陶某土地补偿款。杨某、陶某不服,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陶某具有二村的户籍,已长期居住在二村,生产生活与二村形成了长久稳定的联系,所以杨某、陶某是二村村民,享受与二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确定时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的人,请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应与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二村村民委员会通过集体决定的形式实际上剥夺了杨某、陶某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属于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陶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二村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费给原告。

    二村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由于土地补偿款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所以判断杨某、陶某是否具有二村村民资格成为本案正确判决的基本前提。对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有关法学理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以该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以及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是否享有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为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原则上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种判断标准符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现行的法律制度。本案中,杨某、陶某将户口从一村迁入二村,在生产生活方面与二村形成了较长及延续的关系,并且其在一村的承包地被一村已经收回,在一村不再享有任何的基本社会福利。所以,应当认定杨某、陶某具有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否则杨某、陶某将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与我国当下倡导建设和谐社会不符。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杨某、陶某具有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正确的。

    但是,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配土地补偿费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是否可以参与分配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我国《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生效)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见,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流转。依据此条款,如果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还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土地被征收后就可以享有土地补偿费。我国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将他们的承包权收回,可能使他们的生活难以保障。同理,如果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只要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就可以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

    2.“出嫁女”是否可以参与分配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具体分析。第一,如果“出嫁女”已经将户口迁出本村,在嫁入村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其在本村不能再享有土地补偿费。第二,如果“出嫁女”还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可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1)“出嫁女”还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在嫁入村也没有承包到土地且没有分配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那么“出嫁女”可以认定其仍然享有本村村民资格,可以分配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2)“出嫁女”还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但是在嫁入村已经承包了土地,或者已经参与分配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则不可以参加分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3.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户口迁出本村后是否能参与分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有二:(1)在校大中专学生将户口迁出本村,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的需要,并不表明其脱离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2)在校大中专学生将户口迁出本村,并不是去就业,他们仍然需要父母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是典型的消费者。如果不允许他们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实际上增加了其父母的负担,不利于鼓励青少年跳出农门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4.注意防止“空挂户”和“两头占”的情形:前者是指有关人员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将户口挂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本人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的现象;后者是在迁入地与迁出地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两头都同时享有生活保障的情形。因为上述两种情形都有违社会公平,所以应该摒弃。
来源:资源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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