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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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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洪波  发布时间:2011-08-30 15:41:0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上林县澄泰乡大坡村那浪庄与拉岜庄对位于两庄间的“堆墓”(地名)土地权属问题有争议,两庄群众时常发生冲突。2005年2月间拉岜庄群众擅自在横岭坡与“堆墓”间开挖一条数十米长的旱沟以阻止那浪庄群众通行,引起那浪庄群众不满,后经村委会调解,此沟被填埋。但3月29日拉岜庄群众再次将此沟挖开,致使矛盾激化。次日上午,那浪庄群众对开挖了的旱沟进行填平,拉岜庄村民苏文彬见状即回村召集该庄群众前去阻拦,当苏文彬等上前与那浪庄群众进行理论时,遭被告人覃庆灵、覃庆尤、覃建宁、覃庆书及那浪庄群众持木棍、铁铲、月刮等工具殴打,两庄群众随即在那浪庄横岭垌的竹林下发生械斗,苏文彬被当场殴打致死。经上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苏文彬是被他人用钝器打中头部至颅脑损伤而死亡。

    【审判】

    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庆灵、覃庆尤、覃建宁、覃庆书因土地纠纷,在两庄群众群体性械斗中,持棍、铲等器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这一结果系由包括死被告人在内的众多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各人的伤害行为系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造成了伤害结果。因此,伤害结果与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不能证明具体是谁的行为造成的,但仍可要求各犯罪行为人对该结果负责。群体性械斗中,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都是不法侵害,不存在侵害者和防卫者之分,由于双方都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目的,无论谁先谁后动手,都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那浪庄与拉岜庄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后,两庄群众本应寻求正确途径或依法处理问题,然在纠纷未解决时拉岜庄群众即擅自在纠纷地挖沟,对事态恶化有过错在先,鉴此情节,同时考虑到本案为群体性械斗,被害人的死亡系包括四被告人在内的群殴所成,故对四被告人量刑时给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十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220元由被告人覃庆灵、覃庆尤、覃建宁、覃庆书各承担赔偿18055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覃庆灵、覃庆尤、覃建宁、覃庆书的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

    2006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苏道贞、黄绍其、苏亦水、苏亦美、苏梦茹、苏梦玲向上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庆灵、覃庆尤、覃建宁、覃庆书均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覃庆书、覃建宁均是上了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没有经济来源;覃庆灵五十多岁尚未婚,没有值钱的财产;覃庆尤家中只有一辆破残的拖拉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2006年10月25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上执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直至2010年申请执行人均未能领到一分赔偿款,对此申请人意见很大,由此引起拉岜庄群众和那浪庄群众再次对争议地发生纠纷,如不及时兑付赔偿款,可能再次引起两个庄群众械斗。为了解决本案的赔偿款问题,使社会安定,2010年3月30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向上林县政府打报告,要求以司法救助资金方式拨款72220元解决本案的赔偿款,做到案结事了。县政府经研究后同意划拨司法救助资金72220元作为本案的赔偿款。2010年7月12日,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把72220元的司法救助资金转账到申请执行人苏亦水的银行账号中,至此本案终以司法救助的方式结案。

    【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暴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久访情况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赢了官司,由于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一贫如洗等多种原因,难以得到赔偿。为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性:有利于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推动。

    根据我国国情,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方式应当以金钱补偿为主,多种救助方式并存为辅。

    1.资金补偿

    这是最为基本的补偿方式。因为如果刑事被害人是因刑事被告人的某种行为对其财产造成大量流失,而导致其生活水平急转直下。此时,资金对于此种刑事被害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2.安排就业

    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被害人因刑事被告人的某种行为导致其失业,但其自身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在此种情形下给刑事被害人安排就业应该是最恰当最为直接的解决方式。

    3.指派心理医生

    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被害人因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迫使内心遭受重创,甚至神智的缺失。此时也只有通过心理医生的悉心治疗,刑事被害人才有可能从阴影当中回到光明,恢复正常生活。

    4.普及法律知识

    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被害人因自身缺乏法律意识而受害的情况。如果在此种情形下不去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意识进行增强,那么刑事被害人很可能因此再度受害。因而给刑事被害人普及法律知识是必要不可缺少的一种救助方式。

    5.协调化解矛盾

    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与刑事被害人有亲友关系的情况。因为此类案件往往大多数为自诉案件,是可以采用协调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以此来减少双方对簿公堂的可能。
来源:上林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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