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黄林家住在村头,进入村里的人必须经过他家房后。2011年住在村尾的黄军要翻建自己的老房,便打电话跟有车的司机协议,由他们去买水泥、沙等拉到被告家,被告支付给司机水泥、沙款及运费。在其中一位司机拉沙经过原告家房后时,原告房屋后面的挡土墙出现裂痕,几天后由于下雨,原告房屋后面的挡土墙倒塌,造成原告家厨房内的厨具被掩埋,后房两个门窗被损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便诉至法院。
【争议】
针对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所列的被告是适格的问题,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也即本案被告对原告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因为被告虽然向别人买沙和水泥等用于建房,司机在拉他家建房所用的材料时损坏原告家的挡土墙。但是需明确的是,被告与司机属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司机在拉水泥、沙到被告家时,对原告造成损害,应当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司机,而不是本案的被告。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被告是适格的,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为本案司机是为了给被告家拉沙、水泥,被告家是受益人,被告与司机事实上属于雇佣关系,现在司机在拉沙、水泥过程中对原告后房的挡土墙造成损坏,应当由被告负责赔偿。
【评析】
笔者认可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本案被告是否适格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认识被告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明确的是原告对于被告主张司机将沙和水泥拉到被告家后,被告支付的不仅仅是运费还有沙和水泥款的事实无异议。那么就要分析,司机在得到被告要沙和水泥的电话后,将沙和水泥拉到被告家,是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因为司机在接到被告的电话后,没有限定司机以什么方式将沙和水泥送到被告家,只要求要多少沙和水泥,沙和水泥到家后被告才支付运费及沙款和水泥款。因而被告与司机的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性质,司机在履行买卖合同关系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司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