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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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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再富  发布时间:2011-08-31 08:14:05 打印 字号: | |
  “公信力”,顾名思义,指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的确存在不廉洁的腐败分子,以及部分案件裁判结果不公正,以致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导致人们对法官失去希望、对法律失去信心,不知自己的权利在何处才能得到保护,公平正义在何处方能得以伸张,人们生活陷于迷惘。

    当一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当一个人物质遭受损失、精神遭受痛苦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也许不是法律。在“和为贵”和“耻争讼”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他们选择更多的可能是和解、退让和忍受;只有在他们忍无可忍、走投无路之时,才会走入法院的大门,寻求最后的希望。“不到最后时刻,绝不打响最后一枪”。当事人之所以到法院,就是希望最终能通过法律讨一个公正的说法。所以,我们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司法腐败了,影响的不仅仅是党和政府的形象,而是使整个社会生活失去了希望,人民群众就找不到伸张正义之所了。

    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果当事人有理打不赢官司,如果一个小官司打成了大官司,如果一个公正的判决姗姗来迟,如果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胜败都不服判,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自己的过失吗?如果正义在法官手里得不到伸张,如果邪恶在法律面前横行,那么又怎能不让当事人对法官失望呢?又怎能不让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呢?

    在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不足)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一切往往十分敏感,一旦判决于己不利,很容易归咎于司法不公。在败诉方眼中,细节就是问题的全部。因此,法官应十分注意自身的言行,要以怀疑者的眼光反躬自身,避免让当事人产生不当联想。合理怀疑。对当事人来说,结果的公正固然重要,程序的公正也不可或缺。如果法官行为规范、公正,败诉方感到自己确实受到了公平的对待,那么相对来说就会比较容易接受裁判的结果。法官对一方稍有严厉,对另一方稍有亲近,在败诉方的眼里,就会成为背后隐藏司法不公的“铁证”。利益的切身关联会从情感和理智两方面影响到一个人的推理与判断。大凡“割肉之痛”,要理智以对,并不容易。

    我们作为法官,我们手捧的是法律,我们以法律的名义作出判决。我们应该把手中那把“斧头”砍好,把手中的那碗“水”端平。我们常提司法的“公信力”,其实“公信力”是建立在一个个法官的“个人魅力”基础之上的。因为当事人面对的并不是抽象的司法机关,而是真实的法官个体。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黄学军、陈燕萍等为我们树立了光辉榜样。我们应该虚心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的高尚品德和司法智慧,并用以指导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要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在“服务”二字上下功夫。在诉讼过程中,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真心为当事人服务,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用爱民的赤子之心推进具体案件的处理,让老百姓真切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可信赖的人就在身边。二是推行阳光司法,严格遵守程序规范,用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法官要自觉接受监督,自我警醒,廉洁自律,遵守司法礼仪,维护法官形象,坚决杜绝和防止司法腐败。三是加强依法说理,务求说理充分,以理服人。法官要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坚定维护者和宣传者,零距离地服务群众,用通俗的语言,以深入浅出的方式阐明法理,把讲道理的工作做到位,做好判后答疑,实现当事人服判息诉,让社会纠纷得以弭平,社会关系得以修复,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人民群众过上更加殷实幸福的生活。
来源:永福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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