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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外祖父母能否主张收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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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瑶骏  发布时间:2011-08-31 10:13:0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小青的母亲因病早逝,父亲品行不正,好吃懒做,嗜赌成性,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小青。小青父亲只好将小青送给一个家庭经济条件良好且没有子女的老同学抚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小青的外公外婆知道此事后很气愤,认为他俩是退休老干部,完全有能力抚养外孙女,小青父亲不应当未经他们的允许就将小青送人抚养。于是小青外公外婆就向法院起诉,请求收养手续无效。请问,小青外公外婆的请求合法吗?

    法律解析:小青外公外婆的请求是合法的,理由得到法院的支持。祖父母和孙子女、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是两代直系血亲,是仅次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属,在血缘上的亲疏关系很近,由于亲情关系,祖孙之间很容易培养起感情,可以使子孙女或外孙子女在一个有亲情氛围的环境中幸福地生活和成长,因此,单亲父或母送养子女时必须先考虑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抚养意愿。我国《收养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意味着有权送养该子女的其父或母在送养该子女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送养其子女,而必须征得已死亡一方的父母的同意。已死亡一方的父母要求抚养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就能排斥他人的收养行为,除非已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要求抚养或不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该子女的父或母才能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

    本案中,小青的母亲因病早逝,父亲无力抚养而将小青送人,但小青的外公外婆要求抚养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依照《收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小青的外公外婆具有优先抚养权,小青父亲未经小青外公外婆的允许就将小青送人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便是办理了抚养手续,仍然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小青外公外婆的请求是合法的。
来源:扶绥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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