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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惠新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的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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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妮妮  发布时间:2011-09-01 16:16:34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自主创新,重视和改进调解工作对于提高审判效益已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减少涉诉访案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锐利的剑,为构建社会和谐削去不稳定、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文惠新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的工作法,有利于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时期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民怨、定纷止息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文共3468字。

    一、司法和谐以及和谐社会的内涵

    司法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理念的提出,司法和谐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也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司法和谐的内涵应该包括这样三个层次: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第二,坚持法治至上。第三,坚持和谐理念。

    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运行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有机系统和部分,以及各种组成要素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关系,具体地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阶层与阶层、群体与群体、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等宏观微观现实的和谐表现出来。

    二、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矛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它完全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这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社会稳定、和谐的愿望。这样,我们党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主义才能充满活力。在工作中,我们要注重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群众纠纷,文惠新调解五法,是在长期的工作中总结出来的调解民怨、定纷止息的宝典、良剂。

    三、当前存在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社会现象

    当前,由于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竞争机制下产生了失败者和贫困者,还由于资源的有限、资源的稀缺性,使政府无力保护全体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而出现利益分配机制不均衡以及社会结构的不合理等综合因素导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产生——社会困难群众的凸现,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当今中国,社会困难群众的生存现状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新政令人欣慰,但严峻的事实不容回避,社会困难群众的整体处境堪忧。比如大量工人或下岗失业或被迫忍受严重剥削压迫,生存艰难;一些工人、市民的正当权利乃至财产、生命安全遭到践踏,表现为老板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伤后得不到企业的救助等;农民没有获得公民待遇,受到种种盘剥、歧视,表现为进城务工农民享受不到当地公民应有的待遇,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各阶层老百姓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激增,表现为室内遭抢劫、盗窃等,公民权利遭遇种种威胁。

    社会困难群众最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如果不加以及时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就会使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众的法律保护,使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平衡发展,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要改变社会困难群众的地位,建立健全和谐社会,可以是明确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责任承担者,例如政府、企业、个人等,还可以是多个法律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完善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法律形式。目前,我国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也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法律措施。但是总体上来说还不完善,仍然存在针对社会困难群众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涵盖面过窄、内容相对狭隘、执行不力等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仍须加强司法的保障。

    四、文惠新“调解五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文惠新根据辖区社会经济和人文特点及多年的基层办案经验,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思想,以深入基层,靠近群众,熟悉社情与民情为出发点,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从而摸索出了针对性较强、成功率较高、社会效果较好的一整套适合审判工作需要的新型调解模式——文惠新“调解五法”:第一,换位思考促调解。第二,因案制宜巧调解。第三,辨法析理明调解。第四,巧借外力助调解。第五,消除症结精调解。

    (一)换位思考促调解

    在民事调解工作中,文惠新主张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当事人想象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只有一个人在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使双方的思维扩大,真正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所以,在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要常把“假如”二字挂嘴边,这样可以形成一个现场模拟的换位思考体系,使当事人进入一个虚拟“现实”之中。以达到能够接受对方要求的目的。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来改变不尽赡养义务当事人的认识。在调解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让被告的监护人与原告的监护人予以角色换位,让他们体会一下孩子受到伤害情形,就有利于案件的调解。

    (二)因案制宜巧调解

    办案中,文惠新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特点、案件类型及个案当事人的特点,深入查找案件争议焦点,选准矛盾转化的交叉点,“对症下药”,促使案件成功调解。调解要有目标和方向,这就要求一个案件到了审判员手中后,要认真阅卷,详细了解案情,掌握双方的重要证据,确立案件的基本事实,找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制定案件的调解方向。在征求双方当事人自己的调解意见后,发现与案件不合拍,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讲清法律规定和法院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引导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向法院的调解意见靠拢。调解的过程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利益需求而进行的一个反反复复谈判的过程,一般当事人唯恐在案件中吃亏,都会把目标有意说得特高,在拉锯式的调解过程中逐渐递减。法官在对当事人进行单方调解时,应试探性的摸清各方当事人打官司的“底线”,这个“底线”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做到的最大让步,通过一次次的重复沟通,最终确定案件的调解目标,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三)辨法析理明调解

    在审判实践中,文惠新发现不少当事人对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甚至存在错误认识,因此在诉讼中总认为自己有理而缠诉不休。对此,文惠新在调解中加强了释法、说理工作力度,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使当事人对案件有正确的理解,为调解打下良好基础。在办案过程中,文惠新把耐心贯穿始终,不厌其烦的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把法治与德育相结合,不仅让群众在现场体会到法律的尊严,也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受到了深刻的社会法制教育。

    (四)巧借外力助调解

    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时,文惠新会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配合做调解工作。专家精通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如在广西运美集团诉玉林某电脑公司一案中,在案件涉及电脑技术专业的知识,文惠新邀请了电脑方面驻玉林维修站技术人员实地调试打印机,对调试中出现的问题多次与北京联想总公司联系协调,并把出现问题的打印机送到北京进行调试,对调试后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打印机又想方设法争取更换新型打印机。期间,文惠新多次上南宁、访北京,用私人手机给北京商家打了100多次电话。在北戴河疗养期间,她还跑到北京总部咨询技术问题。文惠新的真心感动了双方当事人,更是感动了北京总公司,公司自愿回收这批打印机,并给经销商退回货款。最终调解了此案,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五)消除症结精调解

    有些案件调解难度很大,仔细分析,其中必然有一些妨碍调解的症结,比如有的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作出妥协;有的当事人误认为自己胜券在握,因而拒绝调解等等。文惠新在做调解工作时仔细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准确把握讼争焦点,消除症结,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民事诉讼中,许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但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做法不满,心里窝了一口气,感情代替了理智,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对这类案件,若直接判决会使矛盾愈演愈烈,法官如果能找出症结,依法调解,往往能使当事人回到理智的轨道,使已激化的矛盾得以化解。

    文惠新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有利于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时期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给我们提供了借鉴平台、工作新思路,在工作中,我们应学习文惠新同志践行宗旨、一心为民的高尚品质,学习她大局为重、事业为先的责任意识,学习她扎根基层、忘我工作的奉献精神,学习她坚持操守、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学习她不畏艰难、锐意创新的工作作风、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来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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