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州区法院新桥法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诉原告玉林市新宁板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麦恣芬,而在本诉举证期间麦恣芬提起反诉,但由于反诉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麦恣芬的反诉。
被告麦恣芬是原告新宁板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因不慎右手掌被过胶机绞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腕骨肉分离,右手指骨肉分离,坏死被截去,经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0年11月29日,玉林市福绵管理区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仲裁裁决书,双方于2010年11月30日收到该裁决书。原告新宁板业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12月14日向法院起诉。
玉州区法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定于2011年4月20日开庭审理。在举证期间,被告麦恣芬向法院提起反诉。开庭审理答辩阶段,反诉被告新宁板业有限公司认为反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反诉原告麦恣芬认为,反诉是在一审本诉的举证期满前提出,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提起反诉要在本诉的提出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3、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应该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30日收到该裁决书,本诉原告新宁板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12月14日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时效内;玉州区法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该起案件,本诉被告麦恣芬在举证期间内提出反诉时,该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反诉已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麦恣芬提起的反诉。
法官提醒: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不一定在诉讼时效内。因此,诉讼当事人在签收各种法律文书时,应注意查看有关诉讼程序和权利的条款,以免错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