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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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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芬  发布时间:2011-09-05 09:21:15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对于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发展乃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意义重大,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应该围绕发展民族特色经济这一主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化法院改革,完善审判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审判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族地区 特色经济  审判工作 促进

    

    民族问题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一直以来都对民族问题十分的关注。民族问题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民族的经济问题,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经济差距的拉大是产生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根源。而,解决民族地区的经济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民族地区自身的资源优势,发展民族地区特色经济,以特色经济的发展带动民族地区其他形式的经济的发展,进而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有效解决民族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的步伐。在民族特色社会经济的发展问题上,民族地区的社会各界均肩负着责任,以审判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应成为当前民族地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基本情况

    1、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涵义

    所谓的特色经济,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依据本区域现有的经济、社会、文化状况、资源禀赋和生产力水平,能最大限度的扩张经济总量,结构合理且主导产业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显著、能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经济发展模式。[1]

    笔者认为,民族地区特色经济是指在民族地区范围内,依据本民族地区特有的自然资源及人文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结构,优势地位显著,能确保民族地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并且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区特点的经济发展模式。

    2、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常见类型

    1)特色自然资源

    民族地区大多分布在我国西北、西南,这些地方以山地、高原、盆地、沙漠等地形为主,所以大多都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比如矿产资源,在全国已发现的矿产资源中,在民族地区均有发现;民族地区一般地域辽阔,人口密度小,其土地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2)特色农业

    由于民族地区分布的区域跨度比较大,自然地理环境差异较大,气候差异明显,各民族地区种植的农作物也不相同,因而产生了各种奇瓜异果, 这些特殊的农产品在当今社会大力倡导的的绿色食品的前提下发展的空间是巨大的。

    3)特色手工业

    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心灵手巧,民族地区的手工艺品种类繁多。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历史、风俗习尚、地理环境、审美观点的不同,各地的手工艺品具有不同的风格特色,如竹编、草编、手工刺绣、手工木雕、泥塑、剪纸、布偶等等,民族地区的手工艺品以其独特的艺术魅力、装饰和实用的性能、手工随心所欲的乐趣,已经渐渐的在我们的身边流行起来了,被越来越多的人崇尚,因此特色手工艺品市场潜力是不可估量的。

    4)特色旅游业

    民族地区的自然地貌奇特,风光美好,但最具特色的应该是民族地区的文化旅游了。由于特殊的历史传统、地理环境和风俗习惯,并且经过了民族世代相传,积下来的民族的思想灵魂和文化理念的特殊的生活方式,即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创造和发展了带有本民族特色的独特的民族文化,创造了大量的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

    3、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1)环境问题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生态区位上处于生态环境脆弱带。并且民族地区人口高增长、低人力资本水平,形成了人口贫困和生态退化的两个高度相关的恶性循环。[2]如今,许多民族地区由于人口增长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正面临着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气候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已经影响了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亟待在正确的引导下解决。

    2)市场竞争能力弱

    民族地区的经济条件差,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高,处于竞争弱势,产品基本上无竞争力可言。[3]民族地区虽然有自然资源及文化资源的优势,但由于生产规模小、产业化经营水平低、设施配套不齐全,技术水平较差等原因使得民族地区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比较低,加上民族地区的产品一般都需要远距离的运输才能到达市场交易,产品交易的费用过高,因此,相对于其他地方的产品,民族地区的产品得市场竞争能力是比较弱的。

    3)人才资源不足

    人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充分的人才资源,经济才得以更好的发展。民族地区的发展比较滞后,各方面的条件比较艰苦,加上民族地区民俗比较特殊,使得一些优秀的人才不愿意到那里发展,也有些人才到了哪里工作之后,由于不适应当地的生活习惯而离开。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成了民族地区的一个相对困难的问题。

    4、发展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重要性

    民族地区经济所占国家整体经济国家经济发展发展的比例相当大,没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昌盛,国家经济发展的快速稳定增长就是空谈,所以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是真正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的必经途径。[4]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特色经济是民族地区经济起飞的推动力。将民族地区的优势资源发展成为特色经济,对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

    另外,一个国家内部许多民族矛盾主要是由经济矛盾而引发的,在某种社会条件下,可以说是引发各种矛盾、冲突的直接原因。[5]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开放的胸襟,在生生不息的民族文化长河中,面对多元文化的社会现实,深刻认识每个少数民族的文化特点及其价值,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努力实现国家法制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良性互动,积极维护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让少数民族在不妨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方法独立自主地解决其私权领域的事项。[6]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引起各民族地区的群众心理的不平衡,因而引发各种的矛盾。发展民族地区特色经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如何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以审判工作保障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鉴于民族特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审判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有义务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服务,因此民族地区的审判人员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审判工作保障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服务意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思想意识对行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思想意识能引导人们更好的行动,因此要以审判工作保障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首先就要提高审判人员的思想认识,使审判人员树立审判工作为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提高思想认识,就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但民族地区的审判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除了要积极学习领悟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识到作为审判人员应该肩负的责任外,还要认识到发展民族特色经济的重要性,还要积极了解民族地区的历史、政治、文化和风俗,要充分认识到在民族地区进行审判工作维护民族地区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审判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转变观念,树立司法为民,以司法服务经济的意识。

    2、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特色经济的发展提供和谐适当的环境

    1)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安定的社会环境不仅使市场经济平稳发展,而且更有利于吸引资金进入民族地区投资,有利于吸进各种经济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

    发展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必定会使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生变化,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将带来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审判人员应该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自觉为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服务。审判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特别是要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民族地区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同时也要严惩各种危害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另外,还要积极稳妥的审理和执行事关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信访案件,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的安定和谐,为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和谐适当的社会环境。

    2)对经济纠纷案件灵活运用法律,提高办案效率

    审判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妥善处理,充分发挥调节经济关系的职能。在处理涉及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灵活的运用法律,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坚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工作;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相关的政策对纠纷进行处理;当遇到法律和政策都没有规定的时候,就应该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进行合理适当的处理。

    审判人员在处理民族地区经济纠纷案件时,还应该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贯彻调解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及时地化解矛盾,缩短办案时间。另外,在处理民族地区关于特色经济发展的经济纠纷案件时,还要注意使用适当的方式,比如采取保密的原则,尽量不要影响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商业信誉和经济效益。

    3)加强法制宣传,为民族特色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宪法》确立了各民族平等的权利,并在第四条第3款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法制建设在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方面也起了重大作用。[7]可以说,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的温床,而司法工作人员民族地区法制环境的建设者。民族地区的审判人员作为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义务为民族地区的法制环境的建设出力。

    只有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审判人员建设法制环境,就应该要在进行审判工作过程中积极进行法制的宣传,审判人员作为维护法律尊严的代表,由他们开展法律宣讲活动,更能吸引人民群众去参与,因此审判人员应该积极深入民族地区的社区、乡村进行法律宣传,对民族地区的群众进行普法教育,让民族地区的群众能够更好的了解法律,帮助他们建立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纯洁社会环境,把民族地区的社会法制建设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为民族特色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3、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以法院审判工作更好的为民族特色经济服务

    1)审判方式的改革

    民族地区审判方式的改革,就是要通过改革,构建一种适应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的审判方式,并且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民族地区更好的实现实现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的提高。

    民族地区审判方式的改革,笔者认为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应该对审判人员队伍进行改革。在提高民族地区全体审判人员的各项综合素质的同时,也应该根据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培养民族审判人员,毕竟他们对本民族的民俗、习惯、生活方式比较了解、在办案的时候能更好的结合民族实际,作出更符合民情的判决,民族审判人员由于语言等方面的原因,也能更好的进行调解工作。

    其次,要对审判的程序进行改革。在民族地区进行审判程序的改革,要在立案、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并且要体现节省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比如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关注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诉讼需求,为关系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的纠纷提供绿色通道,以便纠纷得到更及时有效的处理。

    2)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促进审判公正

    公开才有利于公正。审判公开是指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必须一律公开进行。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充分提供程序主体参与程序的机会,则能以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监督、制约审判人员的审判权的正确行使。[8]如果审判缺乏应有的监督,审判不公等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发展,只有审判公开,使审判工作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审判才会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另外,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9]

    但是在现阶段,我国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审判公开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与其配套的制度尚不健全,审判公开制度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一套完善的、并且符合民族地区基本情况的审判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是民族地区的审判工作的一个重任。

    3)完善审判人员的绩效考评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的人民法院绩效考评制度,对法院工作更好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实行绩效考评制度,不仅能激发和调动广大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性主动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且还能督促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便在日后的审判工作中作出更好的成绩,促进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在民族地区建立完善的绩效考评制度,首先要建立健全客观、公正、透明的绩效考评办法,实行内部考评与外部考评相结合、单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季度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全方位的对审判人员进行考评。其次,要建立专门的考评机构,机构人员有专任的人员并由领导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到位,让考评工作得到有序的进行。最后应该建立绩效考评档案,这样审判人员就会对自己的审判工作的表现有及时、全面的了解,以便他们及时更正错误,也便于他们学习借鉴别人优秀的审判经验。

    4)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中的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10]人民陪审制度是贯彻群众路线的表现,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能确保人民参加审判活动行使司法主权,是人民群众监督审判活动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另外,审理案件除了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一些地方性的知识,尤其是在民族地区,需要了解该民族的知识,才能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审结案件,而对于这些知识,从群众中来的人民陪审员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和比较深切的感悟。同时,由于审判人员常年从事审判这一种职业,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路,由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审判活动,能克服这一缺陷,使审判更贴近实际。

    人民陪审制度我国的法律已有规定,近年来各法院也越来越重视,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比如对人民陪审员的筛选,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没有对作比较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民族地区筛选人民陪审员,应当选择那些对该民族有较多了解、道德高尚、政治觉悟性较高、并且对法律有基础的了解的本民族人员或者在该民族地区长期居住的非本民族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这样才能保证人民陪审制度达到应有的效果,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澜、张丽君 《论西部地区民族经济发展中的特色经济开发》[J]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2001).6.116

    [2]王中华、黄清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缺点及治理对策》 [J]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5).3.34

    [3]谢玉红 《简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竞争力的三个支撑点》 [J] 学术研究 (2003).7.83

    [4]巨澜 《当代中国民族经济发展问题浅析》 [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5.66

    [5]佚名 《少数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几点思考》 北方经济 (2006).12.75

    [6] 赵佩丽、尹德坤 《关于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J] 人民司法 2005.12。

    [7] 杨萍、臧红岩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07).1.113

    [8]梁宝俭 《人民法院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M]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版 494

    [9]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 [M]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九章第四节

    [10]吴玉清 《法的层次》 [M]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 179
来源:南丹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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