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骏与妻子结婚三年了一直没有要孩子,杨骏曾提出要个孩子,但是妻子没有同意。后来,妻子终于怀孕了,杨骏很高兴,没想到妻子却瞒着杨骏到医院做了人流,杨骏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请问,妻子擅自做了人流侵犯了杨骏的生育权了吗?
【评析】
妻子擅自去做人流并没有侵犯到杨骏的生育权。
从法律上来说,虽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男性也享有生育权,妻子不能剥夺丈夫做父亲的权利,但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同样明确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在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在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即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
从情理上来说,夫妻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因为对于妻子来说,在丈夫坚持要孩子而自己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要遵照丈夫的意思,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妻子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这样对妻子来说是不公平的,妻子应当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
生育并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不是男性的生育工具,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选择做人流,于法于理都没有侵犯到丈夫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