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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去核实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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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元梅  发布时间:2011-09-05 16:42:1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黄军诉被告杨雄、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通过信用社贷款10000元给两被告(借钱时两被告是同居关系,之后双方登记结婚,但现已离婚),并约定本息由两被告偿还支付,且借款后的利息一直是被告林英去支付的,偿还给原告的部分借款也是被告林英偿还的,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杨雄写的借条一张,借条上的借款人为两被告,但笔迹是杨雄一个人的。被告杨雄认可借条为其写,但强调是代被告林英所写,钱也是被告林英用于个人打官司,其提供了被告林英打官司的诉讼费票据,也认可借到钱后的利息一直是被告林英去支付,偿还给原告的部分借款也是被告林英偿还的,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林英否认借款的事实,也否认支付利息的事实,还否认偿还部分借款给原告的事实,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

    对于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去核实被告林英是否去信用社支付利息的情况,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法院没有权利依职权去核实该情况,因为该情况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如果法院依职权去核实,那么将是帮原告举证,属于越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依职权去核实,因为法官需要以事实为根据来适用法律。现原告及被告杨雄均认可被告林英去支付利息,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而被告林英本人否认。那么就需要法院依职权去核实原告及被告杨雄所讲的是否属实,否则将会使案件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是不符合法官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虽然针对该案的情况,如果法院不依职权去核实被告林英是否去支付利息,仅凭原告及被告杨雄的认可而认定被告林英支付利息或者不认定被告林英去支付利息,有可能出现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办案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中立立场,无论是在认定案件事实还是在调取证据方面。就本案而言,原告作为与信用社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完全有能力收集到被告林英去支付利息的证据,但是其没有提供。被告杨雄作为与被告林英有同居、夫妻关系的人,其也完全有可能收集到这方面的证据,但是其也没有提供。本案谁去支付利息的证据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的范围,而从常理上讲,原告或者被告杨雄均可以自行收集得到这方面的证据,如果他们因客观原因收集不到该方面证据的,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调取,但是原告及被告杨雄都没有向法院提出这方面的申请。因此,法院不能主动去核实被告林英是否去支付利息。该案最终如何审理认定,法官只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来审理认定。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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