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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非继承人可否参与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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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家欢  发布时间:2011-09-08 09:13: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年2月20日,某单位职工张某病逝,留下100万元的遗产。张某生前无子女,丈夫李某亦于2008年去世,健在的直系亲属有继母王某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张大,妹妹张小,张某和丈夫李某的晚年生活皆由李某的弟弟李红、妹妹李白料理照顾。张某去世后,其遗产100万元由李红保管。2011年8月,李白、王某、张大、张小等人将李红告上法庭对簿公堂,要求合理分配一定份额的财产。

    法庭开庭审理并查清了各当事人之间以及被继承人张某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张李俩晚年生活由谁照顾的事实,还特别调查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继母女关系。最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的协议:对张某的遗产100万元,扣除办理丧事的50000元后,由王某分割250000元,李白分割80000元,李红分割620000元。张大、张小不参与遗产分割。法院最后确认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个继承人以外的人参与被继承人遗产分配纠纷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案中,王某是张某的继母,并与她形成了继母女关系,是合法的继承人,故可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张大和张小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且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不能参与本案遗产分割。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本案中,张某的晚年虽有生活来源,但其日常餐饮食宿及病痛医疗等均由李红、李白打理照顾,亦属于扶养方面的内容,因此,李红、李白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参与遗产分配。故,法院最后认定达成的协议是合议有效的。
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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