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耿某刚买不久的一辆山地车被人偷走。几天以后,耿某在街上发现梁江骑着一辆山地车,车上有自己偷偷留下的记号,因此耿某认定梁江骑的这辆车就是自己被偷的山地车。耿某于是上前要求梁江返回山地车,梁江否认偷了耿某的车,拒绝返还。耿某就把梁江打了一顿,夺回了山地车。请问,耿某可以私下夺回被偷的山地车吗?
【解析】
耿某不能私自夺回被偷的山地车。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如果物权所有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的,物权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所有人事实上的占用支配。但是,物权所有人的这项权利仅仅是物权请求权,而不是公权力。如果财物被小偷盗走,物权所有人一旦发现,可以要求小偷返还财物,但不可强行夺回,因为小偷对被窃物品的占用已经确立了,虽然是恶意占用但这种占用事实状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明显已经失去对被窃物品的控制之后,失主虽然是原占用人,但已经错过了行使自力救济的时机,此时只能向小偷要求返还被窃物品,如果小偷拒不返还,则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恢复占用,而不能借助私力强行取走。
本案中,耿某不能通过暴力强行夺走被窃的山地车,但他可以将梁江扭送到公安机关,然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耿某才可以取回自己的山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