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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能否作为财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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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斌  发布时间:2011-09-08 10:07: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余某三兄弟与被告黄某系同村村民关系。余某的祖坟于1965年葬在黄某家后的山岭。2010年10月,余某在祖坟原基础上重新修缮祖坟。修缮好的当日下午,黄某即以余某祖坟拜台占用自己的地为由,将余某祖坟拜台前端毁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经村委会、司法所处理未能解决,原告余某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

    本案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是坟墓不能作为财产,对坟墓的损害依损坏状况要求恢复原状为宜。

    第二种意见是坟墓作为特定的财产,对坟墓的损害可以量化为财产损失,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感情、悼念死者的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被告挖坏原告先人坟墓拜台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特殊财产,同时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为恢复祖坟的原状,并承担恢复原状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释理】

    “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它同样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要建在什么地方,要什么时候迁走等,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种有体物。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属于物的范畴,即“坟墓”也可看作是财产。

    财产损害,即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是指侵占、损坏财产等行为。损坏财产是指不改变财产的占有状态,而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毁坏的行为。祖坟是祖先们安息之地,是后人表达对祖先敬仰之情的场所,是生者的精神寄托之所,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他人对坟墓进行撬毁的行为,是对他人所有的财物的损坏,完全符合有关财产损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及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为坟墓是生者对死者的精神慰藉之所,那么生者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群众历来重视对自己祖坟的保护,挖人祖坟的行为,在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里,是对生者的一种严重的侮辱、伤害,是对公共道德的蔑视和侵犯,对其侵犯将严重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将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毁坏坟墓的行为不仅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坟墓作为一种重要的精神载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生者来说价值是无法用物质衡量的。如果对方的毁坏行为使坟墓造成永久性的毁灭,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毁坏者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邻里之间本应相处和睦,不要因一时的冲动而成冤仇,更不能因一时的冲动,将个人的恩怨强加于逝者的坟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来源:荔浦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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