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席某将醉酒的杨某送回家睡觉,到了杨某家把杨某扶到床上睡觉后,待在杨某家的席某见到屋内只有杨某和其嫂王某某,于是产生了奸淫王某某的念头,趁王某某走到她家堂屋时,席某就跑出去从后面将王某某一把抱住并拖到王某某的房间的床上,遭王极力反抗。接着席某一手捂住王的嘴巴,一手去脱王的衣服和裤子,并用嘴巴将王某某右边乳房和肩膀咬伤,后强行将王的裤子脱到大腿处,又脱下自己的裤子拿出阴茎准备插入时,听到有人敲门声后马上穿好裤子下床并从王某某房间的后门逃跑。
【分歧】
对于该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评析】
对于本案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二者相区别的标志表现在:一是时间上,犯罪未遂只能发生于案犯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过程中,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二是在未完成的原因上,犯罪未遂是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中断犯罪或客观不能既遂;而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席某的主观目的是奸淫被害人,被告人在奸淫过程中,虽然被害人极力反抗但被告人并没有自动停止犯罪,而是在听到敲门声后逃跑使犯罪结果未发生,故被告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本案被告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