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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能否作为认定夫妻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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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元梅  发布时间:2011-09-09 17:11: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黄华起诉称,其与被告罗昌于199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但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被告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和家人联系,十多年来不履行抚养小孩和夫妻义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一、户口本复印件二份,户口本上记载显示原告是被告的配偶。二、原、被告所在的社区出具的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证明,用于证实被告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庭审中,原告没能提交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但原告表示当时其与被告确实办理过结婚证,只是由于被告离家出走时把结婚证拿走了。原告曾到民政部门查询时却没能查询到相关的材料,民政部门也无法出具证明。

【争议】

    对于原告提供的户口本能否作为认定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的依据的问题,合议庭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可以,因为公安局的户口本是根据结婚证在夫妻双方合并户口时登记的,既然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已经显示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应该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

    一种认为:不可以,因为户口只能证明个人身份,不能证明夫妻身份关系.必须有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才确认夫妻关系,因此,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据只能是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领取结婚证的证明。现在原告无法提供结婚证,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又不能出具证明证实原、被告领取结婚证,法院就无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有人可能会说,公安局的户口本是根据当事人的结婚证,在夫妻双方合并户口时登记的,既然户口本已经显示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为什么不能认定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婚姻登记是属于民政部门管理,那么两个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只能由民政部门来证明。不能因为公安局依据民政部门的结婚证来登记,就依据公安局的登记来认定夫妻关系的存在,因为:一、不少夫妻没有合并户口,在户口本上就不能反映出夫妻身份关系,那么你能说他们就没有夫妻关系吗?二、如果离婚后没有去公安部门登记,双方户口没有分开的话,户口本上也不会反映出离异的登记。

    综上,法院不能将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等同于结婚证来作为认定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明。如果原告一直不能提供其与被告结婚的结婚证或者登记结婚的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夫妻关系,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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