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彭某、李某等八户争议林地地名叫“ 朗燕坡”,位于罗妹屯进村老路坎上。1984年5月,罗妹村民小组按各户人口数为基准,从山形、树林的疏密状况,从 “朗燕坡”的山脚平缓处确定宽度面积划分,各户的自留山围绕山顶一字排开,将“ 朗燕坡”划分给彭某、李某等八户作为自留山使用,并均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乐业县自留山使用证》,自留山使用证的边界邻界均是户主姓名,八户均对各自“朗燕坡”的自留山管护二十多年没有发生争议 。2007年2月,李某欲在“ 朗燕坡”山脚平缓处建房与相邻的争议边界,李某以自留山权属界线不清产生纠纷,申请政府调处。政府经调查取证,征求其余几户及其他大多数村民意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作出维持彭某、李某八户均持有的《乐业县自留山使用证》的处理决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政府的处理决定。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等八户各自持有的《乐业县自留山证书》虽然都没有相邻的具体界桩界线作为边界依据,边界邻界均是户主姓名,但八户自1984年起对争议地“ 朗燕坡” 各自的自留山管护都没有发生争议情况,政府在调处过程中,也征求了大多数罗妹村民小组群众及当事人的意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对本案作出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评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权属凭证记载东、西、南、北、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面积记载、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该条例第五条规定:“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充分协调,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的规定。政府在充分协调后作出的处理决定既考虑了历史和现实状况,又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据此,李某主张自留山权属界线边界邻界均是户主姓名,属权属界线不清的主张于法无据,被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