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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多打一个零 不当得利十万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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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良波  发布时间:2011-09-13 16:34: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年3月1日,那坡县城厢镇农户肖侯到银行去办理一笔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转账业务,他的转账支票应得款项为10857元,而当他将该支票交到银行营业员我其办理业务时,当班营业员用电脑操作办理该款中失误在该款后面多打了一个0,使肖侯的款项变成了108570元,并转入了肖侯的账户上,为此,银行便多转给了肖侯97713元。肖侯发现该情况后,于2011年3月5、6日分两次将该款全部领取并花光。待银行发现情况后已来不及补救,只能根据线索找到肖侯协商还款事宜,肖侯当时承认了上述事实,但称该款已用完,无法马上还款,只能待以后外出打工挣钱才能分期还款。2011年5月6日,肖侯还了银行10000元,其余款项不予返还。过后,肖侯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肖侯返还不当得利款877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判】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银行业务员在办理转账业务时,多将款项转给了肖侯,肖侯多得的97713元既没有法律的依据,也没有合同的依据,该款是在损害银行的利益的基础上得到的,是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银行。肖侯因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传唤,逾期不出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为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肖侯返还87713元给银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993元。

【评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具体特征根据有三: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本案肖侯在得知自己账上多得了97713元后,不是将该款主动的退还给银行,而是马上将钱领出花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由肖侯按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来源:那坡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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