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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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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璇璇  发布时间:2011-09-15 10:05: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遗嘱人梁永勤1933年生于乐业县逻沙乡,1953年至1957年在凤山县邮政部门工作,期间与当地一女子结婚,生育两个女儿梁凤和梁翠。1958年被错判入狱,1979年出狱后独自一人回到原籍乐业县逻沙乡居住。1994年得到平反后政府发放固定生活费。2002年因原居住的房屋破烂,被风吹倒,就自愿到其侄儿梁德天家居住。2006年2月8日立下遗嘱,内容:把终身交由梁德天生养死葬,死后将生前承包的山林、田、地交由被告梁德天经营管理使用,积蓄和国家发放的工资和补助金全由梁德天使用,后事由梁德天操办等。该遗嘱内容为印刷版,在最后一句末用钢笔写有“以上写的内容经本人看过,全部是本所讲的,也是我终身的心愿。”并用钢笔签有梁永勤的名字、立遗嘱日期,捺有手印。2006年2月13日,乐业县法律事务中心对该遗嘱进行了见证。2010年9月22日,梁永勤去世,梁德天为其料理了后事。在梁德天执行遗嘱时,遭梁永勤两位女儿梁凤、梁翠的反对。梁凤、梁翠以遗嘱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分歧】

    关于本案遗嘱是否有效问题,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等效力,法律对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作了较严格规定,本案的遗嘱内容虽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欠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遗嘱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嘱人梁永勤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遗嘱人梁永勤立下的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侄儿梁德天,并经乐业县法律事务中心公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梁永勤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扶养人只有在全面确实履行协议规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后,方可享受遗赠物的权利。遗赠人梁永勤是基于年老体弱,无子女在身旁照顾的情况下,才与梁德天共同生活而立下遗嘱,对于梁德天在遗赠人梁永勤生前已尽到生养的义务,梁永勤死后,梁德天也按该遗嘱约定办理梁永勤的丧事。梁德天已按遗嘱约定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应享有“遗嘱”约定的遗赠的权利。而原告梁凤、梁翠则过分强调了自身的权利,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遗赠人梁永勤将其遗赠物赠与梁德天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所以,本案遗嘱有效。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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