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被告何绍彬按怀群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在卡马屯移民新村建造房屋。按照县建设局的设计规划,何绍彬的房屋应与罗城县怀群站至卡马干支线10KV线路最近距离为2米,在该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何绍彬在建房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划图施工,擅自改变了房屋方向,使其房屋南面墙体距离高压线最近距离只有1.42米。何绍彬在开始建房时,就雇请原告蒙凤梅及其丈夫廖光珍等人为其建房,每人每天的工钱为60元。2010且10月16日上午8时许,廖光珍在何绍彬的房屋二楼天面用手抽取钢筋时,钢筋碰触到墙体外面的高压线,造成廖光珍被电击昏倒在楼板上,钢筋压在其身上并在其身上冒出电火花,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廖光珍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70111.00元的诉请。
【法院裁判】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绍彬赔偿给原告蒙凤梅、廖昭福、廖昭辉、廖昭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515元的50%,即59757.5元,减去已支付的4000元,实际还应赔偿55757.5元。
二、被告罗城供电公司赔偿给原告蒙凤梅、廖昭福、廖昭辉、廖昭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515元的25%,即29878.75元。
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怀群镇人民政府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蒙凤梅、廖昭福、廖昭辉、廖昭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该案是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亲属廖光珍在为被告何绍彬建房过程中所触碰到的高压线早在1988年已经架设,该高压线的架设并没有违背有关行业规定要求。被告罗城供电公司对该线路的管理无明显过错,但原告亲属所受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并不是原告亲属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存在电力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被告罗城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何绍彬所建房屋经过政府安置是事实,但其在建房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划图纸进行施工,擅自改变了房屋方向,房屋东南角超出规划图范围,外墙与高压线直线距离只有1.42米(规划为2米)。作为雇主在雇请廖光珍等人为其建房过程中明知其所建房屋离高压线太近,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对雇员进行必要提醒,导致该事故的发生。被告何绍彬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亲属廖光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边施工存在危险,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怀群镇人民政府作为卡马屯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安置点的选址上审查不严,对被告何绍彬没有严格按照规划图建造房屋也监管不力,工作上有一定的失误,但其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并参照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作出如上判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