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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 起诉保险人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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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胜好、苏彩  发布时间:2011-09-19 17:39: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年2月4日,韦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为自己的摩托车办理保险和车辆登记,约定保险期限自2008年2月5日零时至2009年2月4日二十四时止。同年12月5日,韦其在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摩托车上路,与闭某醉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韦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闭某负次要责任。12月31日,双方在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韦其一次性赔偿闭某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22500元。韦其赔偿后,认为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义务,经多次向提出赔偿申请未果。韦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25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向韦其出具保险单, 韦其交纳保费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韦其无证驾驶其投保的摩托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闭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了受害人22500元,以其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韦其无证驾驶违反了该条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行为。因韦其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垫付被害人的抢险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最终应由作为致害人的韦其来承担。韦其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韦其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先行支付的因其无证驾驶造成损失的赔偿款应否予以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对其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为了惩罚驾驶人违法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原告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应对其先行支付的赔偿款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最终应由致害人承担,即本案的原告。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横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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