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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能否成为不尽赡养义务的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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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慧芬  发布时间:2011-09-20 09:38:2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李老汉今年78岁,老伴已经过世多年,膝下只有一个女儿,招赘了一个女婿上门。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由于年老多病,李老汉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都需专人照料,连续多年,女儿女婿对李老汉的照顾日渐疏忽起来。今年年初起,李老汉大小便在床无人帮换洗,三两天无法吃上一口热饭的情况经常出现。村委会虽为此多次出面调解但成效不佳。李老汉认为,女儿对自己疏于照顾,不尽赡养义务,其原因在于受女婿的管束。一气之下,李老汉一纸诉状将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女婿、儿媳,即法律没有规定女婿对老丈人负有赡养义务。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因此,李老汉将女婿列为被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子女结婚成家后,受其配偶的指使,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在本案中,按照当地的风俗,“女婿当半子”,倒插门女婿对岳父岳母担负着与子女一样的赡养义务。但仅因此而将女婿作为被告,让女儿置身事外,容易产生喧宾夺主,弱化、减轻不孝子女的责任,这与我国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所以李老汉的女婿不能作为本案不尽赡养义务的适格被告。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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