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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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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卿秋生  发布时间:2011-09-20 15:36:09 打印 字号: | |
  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后,采取巡回审判方式、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运用审判方式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审结疑难案件,减少讼累,他审理案件的方式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从而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这种审判方式是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对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民族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毛主席的充分肯定。这种方式审案具有其独特性:庭内与庭外相结合,体现司法的开放性;法官与群众相结合,体现司法的群众性;庭上与庭下相结合,体现司法的便民性。

    “马锡五审判方式”采用调查研究、巡回办案、依靠群众路线、调判结合化解矛盾,也是现在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经常用到的有效方式,但如今调查研究并不是法院的职责和义务,而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当事人自己的义务,法院只是辅助性的在当事人基于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或者是举证不能时,才依照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法官是居中裁判者,是中立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平。

    然而,调判结合、依靠群众路线、巡回办案却是我们经常采用的办案方式,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依靠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她能有效细化人民的内部矛盾,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们来自人民群众,就要到人民群众中去,了解他们的心声与呼唤,尽力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我们所追求的结果。巡回办案就近解决纠纷,方便了群众诉讼,在田间地头甚至在老百姓的家里开庭,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更直观的体现出阳光司法的理念,也起到了法制宣传的效果,一举多的,何乐而不为呢?

    当前法院工作的重点就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期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我们要不断探索新方法、新路子来解决涌现出来的新矛盾、新纠纷。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我们应采取扬弃的方式,吸取其积极的具有优良传统的办案风格,推陈出新是对该审判方式的新理解,将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东西摒弃,好的东西予以继承和发扬才顺应历史潮流。对于该方式应改良:逐步完善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的方式;严格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调判结合应有必要的限度,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影响司法效率,所谓迟来的公正非公正就是最好的说明。

    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应该继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始终以“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为统领,依靠群众路线,搞好审判工作,以满腔热情全身心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法制事业当中去,为人民司法。
来源:灌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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